T/CECS 10270-2023 5.2原材料、混凝土配合比、混凝土搅拌和试件制作 试验用各种原材料应符合GB8076的规定。
基准混凝土和受检混凝土搅拌应符合GB8076的规定:试件制作应符合GB/T50081的规定,基准 混凝土的水泥用量应为330kg/m²,砂率宜为38%~42%,用水量应为基准混凝土和受检混凝土落度 为80mm土10mm时的最小用水量。
5.3物理性能 5.3.1抑温率、初始温升5℃时间差 按附录A中规定的方法进行。
5.3.2渗水高度 按GB/T50082中规定的渗水高度法进行,试件应采用振动台振实制作。
5.3.3抗压强度比 按GB8076中规定的方法进行。
5.3.4释放氨量 按GB18588中规定的方法进行。
6检验规则 6.1检验分类 6.1.1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项目为:表1规定的匀质性项目,表2规定的抑温率、初始温升5℃时间差。
6.1.2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第4章规定的全部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进行型式检验: a)正常生产时,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检验; b)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c)正式生产后,如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d)产品停产超过90d,恢复生产时; e)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6.2批号和取样 6.2.1根据生产能力进行编号。
每一批量为50t进行编号;不足50t时,也应按一个批量计,同一批号 的产品应混合均匀。
6.2.2取样可采用点样或混合样。
点样是在一次生产时所取得的一个试样,混合样是3个或更多的点 样等量均匀混合的试样。
6.2.3每一批号取样量不应少于5kg。
试样应充分混匀,分为两等份:一份为检验样,一份为封存 样,密封保存180d。
T/CECS10270-2023 6.3判定规则 6.3.1出厂检验判定 型式检验报告在有效期内,且出厂检验项目结果全部符合规定,判定出厂检验合格。
6.3.2型式检验判定 6.4出厂检验报告 出厂检验报告内容应包括出厂检验项目以及合同约定的其他技术要求。
7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 7.1标志 粉体产品包装袋上应清楚标明:商标、产品名称、执行标准、出厂编号、包装日期、净含量、生产者名 称和地址等字样,散装粉体产品和液体产品应提交与袋装标志相同内容的卡片, 7.2包装 粉体产品可为袋装,采用防潮包装袋,袋装产品每袋净含量不应少于标志含量的99%。
液体产品 可采用塑料桶、金属桶包装。
其他包装形式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7.3运输与贮存 7.3.1生产厂随货提供的技术文件包括:产品说明书、合格证、检验报告等,产品匀质性指标的控制值 应在相关的技术资料中明示。
7.3.2产品在运输与贮存时,不应混入杂物,不同类型的产品应分别贮存,不应混杂。
7.3.3产品自生产日期起计算,在符合本文件的包装、运输、贮存的条件下贮存期为365d,超过上述期 限应重新进行性能检验。
T/CECS 10270-2023 附录A (规范性) 抑温率、初始温升5C时间差试验方法 A.1本附录规定了混凝土抑温抗裂防水剂抑温率、初始温升5C时间差试验方法。
A.2试验环境和设备符合下列规定。
a)试验室的温度控制在20C士2℃。
b)测温仪的测量范围为0℃~100℃,精度不应低于0.5℃,测温线长度为3m。
c)测温仪可每分钟记录一次测温结果。
d)用于装水泥净浆的邮政8号聚苯乙烯泡沫瓣,其外部(径)尺寸应为(加盖):210mm× 110mm×130mm(长×宽×高),内部(径)尺寸应为:180mm×80mm×105mm(长×宽× 高),壁厚为15mm.质量应为27.5g士2.0g。
A.3用于试验的聚苯乙烯泡沫箱按下列步骤进行标定, a)不同规格的聚苯乙烯泡沫箱每次取不少于2个进行标定。
b)标定试验应在20C士2C的恒温试验室进行。
测温传感器、待标定的聚苯乙烯泡沫箱应在恒 温试验室放置不少于2h。
c)测温传感器可采用长200mm、宽50mm的胶带粘贴固定在拟加热水的聚苯乙烯泡沫箱底部 内壁,测温传感器的前端点应处于聚苯乙烯泡沫箱底部内壁中心点。
d)用于标定的热水温度不应低于90℃. e)聚苯乙烯泡沫箱应装热水800g士5g。
f)密封效置好的聚苯乙烯泡沫箱应立即接通温度传感器测量温度,聚苯乙烯泡沫箱之间的间隔 距离不应小于200mm。
g)标定温度段应为80℃±0.1℃~25℃士0.1℃,且应以80℃±0.1℃时各聚苯乙烯泡沫箱的 时刻为起始计时点,宜每间隔30min计取温度值,累积计取不应少于20个温度值。
A.4抑温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