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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61T1715-2023,地方标准,资源规划测量,其他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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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17.180.01 CCS N30 DB61 陕 西 省 地 方标准 DB61/T1715—2023 资源规划测量技术规范 Technical code for surveying of natural resources and urban-rural planning 地方标准信息服务平台 2023-08-28发布 2023-09-28实施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地方标准信息服务平台 DB61/T1715—2023 目 次 前言 II 1范围 1 2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术语和定义.... 1 4基本规定 .3 5资源规划控制测量 4 6用地测量及不动产权籍调查 .6 7建设工程定线验线测量. .13 8管线定线验线测量 14 9规划监督测量 16 10规划竣工测量 17 11规划三维报建 23 12房产测绘 26 13质量检查与验收 .29 附录A(规范性)成果表格及样式 .32 参考文献 ...78 地方标准信息服务平台 I ...

目次 3
前言 4
资源规划测量技术规范 5
1 范围 5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5
3 术语和定义 5
4 基本规定 7
4.1 资源规划测量采用的测绘基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7
4.2 资源规划测量成果,应符合所在市资源规划部门规定的验收标准和入库要求,并满足完整性、一致性和可追溯性的 7
4.3 资源规划测量成果的计量单位、取位应符合下列规定: 7
4.4 资源规划测量成果表格,应符合本文件附录A的规定。 7
4.5 测量成果资料应提供纸质版本和电子版本两种形式,两种形式的成果资料内容应完全一致。原始观测数据、计算过 7
4.6 当项目测量成果有保密要求时,应按国家现行保密相关规定进行脱密处理后,方能提供使用。 7
4.7 资源规划测量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应实行两级检查及一级审查、一级验收制度,质检合格后方可提供使用。两级 8
4.8 测量工作中使用的仪器设备和工具,应根据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进行检定。使用的软件,应通过验证鉴定后使用 8
4.9 资源规划测量应以中误差作为衡量测量精度的标准,并应以二倍中误差作为极限误差。 8
5 资源规划控制测量 8
5.1 一般规定 8
5.1.1 控制测量应包括平面控制测量和高程控制测量。 8
5.1.2 资源规划测量应布设平面控制网与高程控制网。平面控制网应起算于城市一级或一级以上精度等级的平面控制点; 8
5.1.3 资源规划控制测量起算点数量应不少于3个,并应覆盖测区范围。 8
5.1.4 外业观测记录宜采用电子手簿记录,也可采用手工记录;电子手簿记录应符合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电子数据文件 8
5.1.5 外业观测结束后,应及时整理和检查观测记录手簿;各项观测限差符合规定后,方可进行内业计算及下一步工作。 8
5.2 平面控制测量 8
5.2.1 平面控制测量宜采用卫星定位测量或导线测量方法。 8
5.2.2 卫星定位测量宜采用网络RTK法,也可采用单基站RTK法。 8
5.2.3 卫星定位测量主要技术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 8
5.2.4 动态RTK测量应至少检核一个不低于三级精度的平面控制点,平面坐标较差应不大于50mm。 8
5.2.5 采用动态RTK测量施测的平面控制点应至少有一个通视方向,并应进行边长、角度或导线联测检核,检核比例不 9
5.2.6 采用导线测量方法布设一、二、三级平面控制网的技术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 9
5.3 高程控制测量 9
5.3.1 高程控制测量宜采用水准测量、卫星定位测量等方法。 9
5.3.2 水准测量主要技术指标,应符合表4的规定。 9
5.3.3 卫星定位高程控制测量应在高程异常模型覆盖区域内进行,高程异常模型内符合中误差应不大于20mm,高程异 10
5.3.4 静态测量可适用于四等及以下等级高程控制测量,动态高程测量可适用于四等以下高程控制测量。 10
5.3.5 静态高程控制测量应至少联测一个不低于四等的已知高程点进行检核,检核高程较差应不大于40mm;网络RT 10
5.3.6 静态高程控制点成果应进行10%的外业检测,网络RTK高程控制点成果应进行100%的外业检测,且外业控 10
5.4 成果提交 10
6 用地测量及不动产权籍调查 10
6.1 土地勘测定界 11
6.1.1 一般规定 11
6.1.1.1 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的编写应符合下列原则: 11
6.1.1.2 土地勘测定界工作应在各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下,由有相应资质且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备案的勘测单位 11
6.1.2 测量内容 11
6.1.2.1 实地调查 11
6.1.2.2 平面控制点和界址点精度指标 11
6.1.2.3 界址点测量 11
6.1.2.4 面积计算和汇总 11
6.1.2.5 勘测定界图 11
6.1.3 成果编制 11
6.1.4 成果提交 12
6.1.4.1 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分为纸质版和电子版,两者应保持一致。 12
6.1.4.2 由测量单位以目录、文件形式对电子版文件进行刻盘存储,文件名以“土地勘测定界报告号+项目名称”命名。 12
6.1.4.3 过程文件(包括纸质版和电子版)及检查记录应存档。 12
6.1.4.4 土地勘测定界报告内容与格式应符合表6的要求。 12
6.2 规划用地测量与用地实测 12
6.2.1 一般规定 12
6.2.1.1 规划用地测量应依据规划用地审批文件和审批图纸,顾及用地周边规划用地定点情况,严格进行用地接边,做到用 13
6.2.1.2 若出现接边矛盾,应请示规划用地审批部门,按照审批部门的意见处理接边等遗留问题,并在测量成果备注栏中简 13
6.2.1.3 当审批文件不全时,可按照规划用地定点测量技术要求进行规划用地实测,出具实测成果。 13
6.2.1.4 规划用地测量、用地实测宜现场测量,界址点均应现场测定。 13
6.2.1.5 界址点编号应自左向右、自上而下顺时针顺次编号。 13
6.2.2 测量内容 13
6.2.2.1 规划用地测量工作内容应包括资料收集、平面控制测量、外业现场实测、内业计算、资料整理和质量检查验收等。 13
6.2.2.2 规划用地定点测量前应收集以下资料: 13
6.2.2.3 用于规划用地测量的平面测量控制点应不低于二级精度;采用已有控制点时,应校核控制点,并做好记录。 13
6.2.2.4 根据规划用地批文要求,在现场实地标定用地边界点,并判断用地边界点与已有历史用地资料符合情况。 13
6.2.2.5 规划用地成果表应按用地分类,逐块计算各地块的面积,并分类汇总用地总面积;规划用地界址点应顺序编号,不 13
6.2.2.6 规划用地成果附图应分类、分块区分表示各拟测用地地块,并注明各个地块编号名称、界址点点号,还应包括以下 13
6.2.2.7 用地实测成果包括用地实测成果表和附图,其内容要求参照6.2.2.6。 13
6.2.2.8 应表示拟测地块周边围墙、道路、建(构)筑物等现状信息,并标注与其之间的距离。 13
6.2.3 技术要求 13
6.2.3.1 测定的用地边界点相对于邻近控制点的点位中误差不大于50mm。 13
6.2.3.2 现场测设的用地定桩点应进行校核,校核限差应符合表7的规定。 13
6.2.3.3 规划用地测量拨角边长小于30m时,实测边长与设计边长误差应不大于±10mm;规划用地测量拨角边长小于 14
6.2.4 成果提交 14
6.2.4.1 规划用地测量和用地实测资料分为用户资料(测量成果表和附图)和存档资料(包括用户资料、审批文件和审批图 14
6.2.4.2 成果资料的样式见附录A。 14
6.2.4.3 提交资料内容与格式详见表8 14
6.3 不动产权籍调查 14
6.3.1 一般规定 14
6.3.1.1 不动产权籍调查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土地权属调查和地籍测量。 14
6.3.1.2 土地权属调查应通过对土地权属及其权利所及的界线的调查,在现场标定土地权属界址点标志,绘制宗地草图,调 14
6.3.1.3 地籍测量应测量宗地的权属界线、界址位置、形状等,计算面积,测绘地籍图和宗地图,并应查清每一宗地的位置 14
6.3.2 资料收集与核实 14
6.3.3 土地权属调查 14
6.3.3.1 一般规定包含以下内容: 15
6.3.3.2 土地权属状况调查内容包括以下内容: 15
6.3.3.3 界址调查内容应包括以下内容: 15
6.3.3.4 宗地草图绘制应按下列要求进行: 15
6.3.3.5 宗地代码(地籍号)及界址点号发生变化时按下列要求进行: 15
6.3.4 地籍测量 15
6.3.4.1 界址点测量可采用全站仪、卫星定位接收机、钢尺等测量工具获取界址点坐标和界址点间距。 15
6.3.4.2 界址检查按下列要求进行: 15
6.3.4.3 界址测量与界址放样按下列要求进行: 15
6.3.4.4 宗地图的编制应以地籍图为基础,利用地籍数据编绘宗地图,其比例尺和幅面应根据宗地的大小和形状确定。 15
6.3.4.5 宗地面积计算与变更要求如下: 15
6.3.5 精度要求 15
6.3.6 成果提交 16
6.3.6.1 不动产权籍调查报告分为纸质版和电子版,两者应完全一致。 16
6.3.6.2 不动产权籍调查报告包括成果和附件两部分。 16
6.3.6.3 不动产权籍调查报告格式与内容见表10的要求。 16
6.3.6.4 权籍调查后,应及时对地籍数据库进行更新。 17
7 建设工程定线验线测量 17
7.1 一般规定 17
7.1.1 建设工程定线、验线测量应包括施工前的定线测量和施工过程的验线测量。 17
7.1.2 建设工程定线、验线测量工作应包括前期准备、控制测量、条件点(验线点)测量、内业计算、成果资料整理、质 17
7.1.3 建设工程定线、验线前期准备,应依据资源规划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审批图、规划控制线图、规划用地等资料 17
7.2 测量内容 17
7.2.1 建设工程定线测量应依据审定的建设工程规划总平面图、规划控制线图,测量拟建建(构)筑物周边相关的楼位、 17
7.2.2 建设工程定线测量工作主要内容应包括规划条件的推算和现场测定。其成果应包含建设工程定线报告单和建设工程 17
7.2.3 规划条件的推算应依据规划管理部门正式审核后的建设工程规划总平面图及施工图,推算拟建建(构)筑物的理论 17
7.2.4 建设工程定线报告单应逐栋表述拟定建(构)筑物基本信息及其退让各规划控制线和相邻建筑的距离。填写内容与 17
7.2.5 建设工程定线示意图应包括拟建建(构)筑物及其周边建(构)筑物、规划控制线、规划用地边界,并标注拟建建 17
7.2.6 验线测量应依据审定的建设工程规划总平面图、规划控制线图对现场已放灰线、在建建(构)筑的情况进行复核, 17
7.2.7 建设工程验线测量应包括灰线验线测量和±0验线测量、实测验线测量,其成果应包括建设工程验线报告单和建设 17
7.2.8 建设工程灰线验线测量应现场测量拟建建(构)筑物实地灰线,并与规划主管部门已审定的建设工程规划总平面图 17
7.2.8.1 灰线验线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7
7.2.9 建设工程实测验线测量应在建(构)筑物基础施工完成后进行,比照建设工程定线或灰线验线测量成果,测量建( 18
7.2.10 建设工程验线报告单应依本文件7.2.4条建设工程定线报告单的要求填写。建设工程验线示意图内容应依本文 18
7.2.11 建设工程定线、验线报告单填写信息应与建设工程定线、验线示意图一致。 18
7.3 技术要求 18
7.3.1 建设工程定线、验线测量可采用导线测量或RTK测量方法,测量控制点精度应不低于三级。 18
7.3.2 所测点位的坐标精度相对于临近控制点点位中误差应不大于50mm。 18
7.3.3 建设工程定线、验线测量外业观测及内业计算应符合CJJ/T 8有关规定。 18
7.4 成果提交 18
7.4.1 提交用户的建设工程定线、验线测量成果资料应包括建设工程定线、验线报告单和建设工程定线、验线示意图。 18
7.4.2 存档资料除提交用户资料外,还应包括准备及测定报表、外业测算资料、内业计算资料、放线确认表、检查验收报 18
7.4.3 建设工程定线、验线测量成果资料分纸质版和电子版,两者内容应完全一致。 18
8 管线定线验线测量 18
8.1 一般规定 18
8.1.1 管线应包括城市基础设施中用于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照明、电力、通信、广播电视、交通信号、工业等管线 18
8.1.2 对于规划道路、绿地、广场等公共区域和重要区域拟建设的管线应进行管线定线、验线测量。 18
8.1.3 管线定线测量应以资源规划管理部门出具的规划审批文件和审批图及定线条件为依据,确定管线在实地的位置关系 18
8.1.4 管线验线测量应实地测量管线的起点、拐点、终点等特征点及其附属物的平面坐标、高程和埋深,实地采集管材、 18
8.2 测量内容 18
8.2.1 管线定线测量应包括资料收集、拟建管线桩点坐标计算、控制测量、拟建管线线位实地测设、资料整理和质量检查 18
8.2.1.1 资料收集应符合如下规定: 18
8.2.1.2 拟建管线桩点坐标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8
8.2.1.3 平面控制点的等级应不低于三级精度,高程控制点的等级应不低于工程水准精度。 19
8.2.1.4 拟建管线线位测设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9
8.2.1.5 资料整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9
8.2.2 管线验线测量应包括资料收集、控制测量、管线点测量、内业计算、资料整理和质量检查验收、验线成果数据入库 19
8.2.2.1 管线验线测量前,应收集下列资料: 19
8.2.2.2 管线点测量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9
8.2.2.3 资料整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9
8.3 技术要求 20
8.3.1 用于测量管线点的控制点相对于邻近控制点平面点位中误差和高程中误差均应不大于50mm。 20
8.3.2 管线点平面位置相对于邻近控制点的点位中误差应不大于50mm,管线点高程测量相对于邻近控制点的高程中误 20
8.4 成果提交 20
8.4.1 管线定线成果内容及要求应包括下列内容: 20
8.4.2 管线验线成果成果内容及要求应包括下列内容: 20
9 规划监督测量 20
9.1 一般规定 20
9.1.1 规划监督测量应反映建设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建设现状和与规划的符合情况。 20
9.1.2 规划监督测量应与已有的城市规划控制线和规划审批图进行比对,确定其与规划审批的符合程度。 20
9.1.3 规划监督测量应包括资料收集、控制测量、特征点测量、现场量测和巡查核实、资料整理核对分析、质量检查验收 20
9.1.4 规划监督测量应采用现场实测,必要时也可采用无人机航拍、参考大比例尺地形图、高分辨率航测影像进行分析等 20
9.2 测量内容 20
9.2.1 规划监督测量成果应包括实测成果表和附图;对建(构)筑物的关键角或点位置应现场实测,并在示意图中标注其 20
9.2.2 实测成果表应按本文件7.2 、8.2、10.2的有关规定执行,附图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20
9.3 技术要求 21
9.3.1 规划监督测量的平面控制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21
9.3.2 规划监督测量所测特征点与相邻平面控制点的点位中误差应不大于50 mm,特征点与相邻高程控制点的高程中 21
9.3.3 规划监督测量应实测距离;边长中误差应不大于70 mm;退让规划控制线、关键距离等应不超过50 mm; 21
9.4 成果提交 21
9.4.1 提交的测量成果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21
9.4.2 实测现状图应符合GB/T 20257.1测量规范有关规定,数据宜采取*.dwg格式,版本不宜高于CA 21
9.4.3 实测现状图应包含规划控制线及规划用地等信息。 21
10 规划竣工测量 21
10.1 一般规定 21
10.1.1 建设工程规划竣工测量主要内容应包括建设工程竣工图测绘、规划条件测量、建(构)筑物建筑面积测量、建设工 21
10.1.2 建设工程规划竣工测量应在建设工程达到规划竣工测量条件后进行。 21
10.1.3 测量单位接受委托后,应收集经审批的建设工程总平面图、建筑施工设计图、建筑物定线、验线成果等资料,明确 21
10.1.4 测量时一般工程应依据作业指导书,大型项目、重点项目宜编制技术设计。 21
10.2 测量内容 22
10.2.1 竣工图测量 22
10.2.1.1 建设工程竣工测量地形图测绘方法宜采用全野外数字化成图法、无人机摄影测量法等。成图比例尺宜采用1:50 22
10.2.1.2 竣工图测绘范围应符合下列规定: 22
10.2.1.3 竣工图测绘应包含以下内容: 22
10.2.1.4 竣工图要素表示应符合GB/T 20257.1有关规定,并通过颜色、线宽突出等表示拟测建筑物及相关规划 22
10.2.2 规划条件测量 22
10.2.2.1 规划条件测量应包括建(构)筑物外轮廓角点坐标测量、建(构)筑物退让规划控制线、用地边界的距离测量、建 22
10.2.2.2 规划条件测量成果应包含竣工测量验线单、实测成果表及附图、规划条件对比图、楼高立面示意图等。 22
10.2.2.3 规划条件测量成果内容及表示应按以下要求进行: 22
10.2.3 建(构)筑物建筑面积测算 23
10.2.4 建设工程配套绿地测量 23
10.2.4.1 建设工程配套绿地测量应包括建设项目规划用地范围内所有建设项目配套绿地的平面位置、形状、范围的测量和其 23
10.2.4.2 建设项目配套绿地面积计算应根据不同类型绿地的折算系数及实际占地面积计算折算后面积。 23
10.2.4.3 建设项目配套绿地面积测量成果应包括配套绿地面积测量成果表及附图。 23
10.2.4.4 建设项目配套绿地面积测量成果表应根据项目具体情况,按绿地类别或地块分别计算实际占地面积、折算后面积, 23
10.2.4.5 建设项目配套绿地面积测量成果表附图应对项目范围内绿地的位置分布及其与周边地物关系进行表示。附图除表达 24
10.2.4.6 建设项目配套绿地类型应包括地面绿地、悬空建筑下绿地、被绿地包围的景观水体、屋顶绿化、地面停车位绿化等 24
10.2.4.7 对于下列情形的绿化,应不计入建设工程配套绿地面积。 25
10.2.5 停车位测量 25
10.2.5.1 停车位测量应包括建设项目中用于机动车辆停放设施位置、形状、范围的测量和具体停车位的分布和数量统计。 25
10.2.5.2 小型车车位尺寸见下表,其它型号车位尺寸参照JGJ 100执行。 25
10.2.5.3 停车位数量统计时应以小型车位为单位,其它车位根据换算系数换算为小型车位数见下表。 25
10.2.5.4 停车位测量应主要测量停车设施的范围线、车行出入口、人行出入口、停车位标线、车辆充电桩、车道边线、地下 25
10.2.5.5 停车位测量成果应包括停车位统计表及附图,并符合下列规定。 25
10.3 技术要求 26
10.3.1 竣工测量平面控制宜采用导线测量或卫星定位动态测量等方法布设,等级应不低于三级;高程控制测量宜采用水准 26
10.3.2 竣工测量地形图精度应符合表17的要求。 26
10.3.3 建(构)筑物建筑面积、绿地面积测算精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26
10.3.4 高度测量精度应按以下规定执行。 26
10.4 成果提交 26
10.4.1 提交的建(构)筑物规划竣工测量成果资料的纸质版和电子版两者应一致。 26
10.4.2 电子件目录应以工程项目命名,文件应以“成果类别名 + 工程项目编号”命名。 26
10.4.3 建(构)筑物规划竣工测量成果资料应符合表18的规定。 26
11 规划三维报建 27
11.1 一般规定 27
11.1.1 规划三维报建模型应包含城市现状三维模型和城市建设项目规划设计三维模型。 27
11.1.2 规划三维报建模型数据成果应以“m”为计量单位。 27
11.1.3 城市现状三维模型可采用基于已有大比例尺3D(DEM、DLG、DOM、Mesh)数据的模拟三维建模技术 27
11.1.4 城市现状三维模型应真实反映城市各要素立体空间布局及现状,模型质量应满足城市各要素的完整性、几何精度、 27
11.1.5 规划三维报建模型数据生产过程应符合CJJ/T 157有关规定。 27
11.2 测量内容 27
11.2.1 规划三维报建模型应包含地形模型、建(构)筑模型、交通及附属设施模型、植被模型、水系模型、地下综合管网 28
11.2.2 规划三维地形模型应包含但不限于地面、道路面、草地、人行道等要素类型。现状三维地形模型可采用基于DOM 28
11.2.3 规划三维建(构)筑物模型应包含地上三维建(构)筑物模型和地下三维建(构)筑物模型。地上三维建筑物模型 28
11.2.4 城市三维交通及附属设施模型应包含城市道路(含立交桥、高架路、下穿式道路)、交通指示牌、交通信号灯、路 28
11.2.5 城市三维植被模型应包含城市绿地、树木及各种植被景观要素。 28
11.2.6 城市三维水系模型应包含城市河流、沟渠、水池等要素。 28
11.2.7 城市三维地下综合管网模型应包括地下管网、地下综合管廊、地铁等要素。 28
11.2.8 城市其他三维模型宜包括城市景观小品、垃圾筒、公共座椅、独立广告牌等其他要素。 28
11.3 技术要求 28
11.3.1 现状三维模型数据 28
11.3.1.1 现状三维模型数据的平面位置相对于邻近地面控制点的中误差应不大于500mm,地物点高程中误差平原地区应 28
11.3.1.2 现状三维建构筑物模型可根据建筑重要性及复杂程度分为超精细模型、精细模型、标准模型、普通模型和体块模型 28
11.3.1.3 超精细模型、精细模型、标准模型的外立面应真实反映现状建(构)筑物外立面色彩及纹理,应采用外业拍照方式 29
11.3.1.4 现状三维地形模型应包含地面、道路面、草地、人行道等其他要素,可采用基于DOM+DEM的实景三维地形建 29
11.3.1.5 现状交通设施模型应包含但不限于路灯、信号灯、道路监控、交通指示牌、公交站牌、人行天桥、地下人行通道等 29
11.3.1.6 现状植被模型应包含但不限于城市公共绿地、工矿企业和小区内部绿地及绿地上的树木等模型;植被模型应能真实 29
11.3.1.7 其他现状模型应包含但不限于广告牌、城市小品、假山等反映城市景观要素和垃圾筒、街道两侧公共座椅等反映城 29
11.3.1.8 利用倾斜摄影技术生产的实景现状三维模型数据平面及高程精度指标应符合1:1000比例尺的地形图精度要求 29
11.3.2 建设项目规划设计三维模型 29
11.3.3 规划设计三维模型应严格以设计资料为依据进行建模,设计资料包括但不限于项目总平面图、建筑平立剖图和效果 29
11.3.4 规划设计三维模型应准确反映设计资料中各要素的空间布局、几何结构及尺寸、外观纹理等。 29
11.3.5 规划设计三维模型应对设计建筑的外部结构进行准确精细建模表示,不宜对建筑内部构造设计进行建模;对设计建 29
11.4 成果提交 29
11.4.1 地上规划三维报建应提供建设项目规划设计三维模型和项目用地边界外放500m的地上现状三维模型,提供的三 29
11.4.2 地下规划三维报建应提供建设项目规划设计三维模型和项目控制线外放500m的地上三维现状模型、地下现状三 29
11.4.3 三维规划报建材料除提供10.4.1、10.4.2要求的电子版数据外,还应提供建设项目规划设计三维实景 29
11.4.4 提供的报建三维模型数据电子版格式应包括max格式和OSGB格式;max格式的模型数据版本号不高于3D 30
11.4.5 提供的规划三维报建材料电子版文件组织方式应按照以下要求设置: 30
11.4.6 提供的MAX格式的三维模型应按照要素类型进行分类,分类编码应按照CJJ/T 157执行。 30
11.4.7 规划三维报建应根据规划审批具体要求提供实景嵌入图。 30
12 房产测绘 30
12.1 一般规定 30
12.1.1 工作内容和流程 30
12.1.2 资料收集 30
12.1.3 精度要求 30
12.1.3.1 房产测绘外业测量应使用经检定合格的钢尺、手持测距仪、全站仪或其他符合精度要求的测绘工具及仪器。各环节 30
12.1.3.2 房产面积测算的精度等级的选择应符合GB/T 17986.1要求。 31
12.1.4 测绘内容 31
12.2 房屋外业数据的采集、整理 31
12.2.1 确定观测和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时,应优先采用墙体和围护结构,没有墙体或围护结构时方可用柱。墙体的厚度应 31
12.3 房产图绘制 31
12.3.1 房产图分类 31
12.3.2 分幅图 32
12.3.2.1 房产分幅平面图应全面反映房屋及其用地的位置和权属等状况,形成测绘分丘平面图和分层分户平面图的基础资料 32
12.3.2.2 分幅图的规格、技术要求、基本内容及编号等执行《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1之规定,相关图式执 32
12.3.3 分丘图 32
12.3.3.1 分丘图的坐标系统与分幅图的坐标系统应一致。 32
12.3.3.2 分丘图上除表示分幅图的内容外,还应表示宗地界址点点号、房屋权界线、挑廓、阳台、建筑物建成年份、建筑面 32
12.3.3.3 分丘图的规格、技术要求、基本内容及编号等执行《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1之规定,相关图式执 32
12.3.3.4 分丘图是分幅图的局部图,是绘制房屋不动产权证附图的基本图。 32
12.3.4 分户图 32
12.3.4.1 分户图是以一户产权人为单位,表示房屋权属范围的细部图,以明确异产毗连房屋的权利界线供核发房屋所有权证 32
12.3.4.2 分户图的比例尺宜为1:200,当房屋图形过大或过小时,比例尺可适当放大或缩小。分户图的绘图规格一般选 32
12.3.4.3 分户图的方位应使房屋的主要边线与图框边线平行,按房屋的方向横放或竖放,并在适当位置加绘指北方向符号。 32
12.4 房屋建筑面积及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计算 32
12.5 房产变更测绘 32
12.5.1 一般原则 32
12.5.1.1 变更测绘适用于已有同类房产测绘成果的房屋。 32
12.5.1.2 对已经用于登记,产生法律效力的测绘成果,在变更测绘时,在房屋未出现翻建、扩建的情况下,原则上应坚持原 32
12.5.1.3 因房屋的部分户室发生分割合并,导致套内建筑面积,共有建筑面积重新分摊计算引起非变更部分户室建筑面积发 32
12.5.2 变更测绘房号的编排 32
12.6 成果报告 33
12.6.1 一般规定 33
12.6.1.1 用于房产销售和房屋权属登记的各类房屋建筑面积测绘和计算,均应按规定的标准格式形成包括封面、报告使用说 33
12.6.1.2  《成果报告》以幢为单位编绘,内容包括:报告使用情况、楼幢基本情况、产权单元分摊情况、已分摊共有共用 33
12.6.2 内容及格式 33
12.6.2.1 《成果报告》的内容应根据测绘类型选取对应的测绘报告模板,各类成果报告详见本文件附录A。 33
12.6.2.2 《成果报告》格式宜选取*.arc 或 *.dwg。 33
13 质量检查与验收 33
13.1 一般规定 33
13.1.1 所有测量成果均应根据GB/T 24356、GB/T 18316的要求,经过二级检查及一级审查、一级验 33
13.1.2 二级检查及一级审查应由测量承担方的作业部门及质量管理部门分别实施,一级验收宜由测绘项目委托方组织专家 33
13.1.3 测量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依据如下。 33
13.1.4 应根据GB/T 24356进行评定合格和不合格。当测量成果出现下列问题之一时,应判为质量不合格: 33
13.1.5 当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中发现不符合技术标准、技术设计书或其他有关技术规定的成果时,应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 34
13.2 质量检查 34
13.2.1 测量成果质量检查宜分为过程检查和最终检查。测量成果质量检查内业应进行100%详查,并结合项目特点、难 34
13.2.2 过程成果资料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34
13.2.3 最终成果资料检查除按本文件第13.2.2条执行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34
13.3 质量审查 34
13.3.1 测量成果一级审查应采用内业审查,并结合项目特点进行外业审查,应填写审查过程记录。 34
13.3.2 过程测量成果资料应审查下列内容: 34
13.3.3 对最终测量成果的质量审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35
13.4 质量验收 35
13.4.1 测量成果一级验收可采用抽样核查的方式进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35
13.4.2 测量成果一级验收应核查下列内容: 35
13.4.3 测量成果一级验收中,采用仪器设备的精度应不低于作业所用仪器设备的精度。 35
13.4.4 测量成果一级验收应形成质量验收报告并评定质量等级。质量验收报告应包括验收工作概况、项目成果概况、验收 35
附 录 A(规范性)成果表格及样式 36
参考文献 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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