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应急14号令)2024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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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 第14号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已经2023年12月25 日应急管理部第32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 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王祥喜 2024年1月10日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 第一条为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严格追究生产安 全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正确适用事 故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 条例》等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应急管理部门和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对生产安全 事故发生单位(以下简称事故发生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 其他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等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 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实施罚 款的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事故发生单位是指对事故发生负有 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 本规定所称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 司的董事长、总经理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其他生产经营 单位的厂长、经理、矿长(含实际控制人)等人员.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其他负 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属于国有生产经营单位的,是 指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所确定的上一年年收入总额;属于非 国有生产经营单位的,是指经财务、税务部门核定的上一年 年收入总额. 生产经营单位提供虚假资料或者由于财务、税务部门无 法核定等原因致使有关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难以确定的,按 照下列办法确定: (一)主要负责人的上一年年收入,按照本省、自治区、 直辖市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5倍以上10 倍以下计算; (二)其他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按照本省、 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1倍 以上5倍以下计算. 第五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所称的 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依照下列情形认定: (一)报告事故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属于迟报; (二)因过失对应当上报的事故或者事故发生的时间、 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遗漏未报的, 属于漏报; (三)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初步原 因、性质、伤亡人数和涉险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 的,属于谎报; (四)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超过规定时限未向应急管 理部门、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和有关部门报告,经查证属实的, 属于瞒报. 第六条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处以罚款的 行政处罚,依照下列规定决定: (一)对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 款的行政处罚,由应急管理部决定; (二)对发生重大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 行政处罚,由省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决定; (三)对发生较大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 行政处罚,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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