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条例》(2022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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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条例 (2022年11月22日呼和浩特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 过2022年12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 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 少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发生,保护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条例》等有关法 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含 蓄电池)的生产、销售、维修、停放、充电等涉及消防安全 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坚持预防为主、 防消结合、属地管理、源头管控、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组织领导,建立 健全管理责任和工作协调机制,解决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 理中的重大问题,监督指导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贵. 第五条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 域内的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实施监骨管理,并由本 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 第六条市、旗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 责: (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及配装 蓄电池生产企业的行业管理; (二)公安机关按照国家规定履行电动自行车安全管 理职责,公安派出所开展电动自行车日常消防检查和消防宣 传教育,督促和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人 等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三)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新建、改建、 扩建工程中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建设,并监督管理, 对物业服务人等落实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责任进行监 督检查; (四)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产品质 量及生产、销售的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对电动自行车及配装 蓄电池产品质量的抽查,依法查处电动自行车生产、流通领 域违法行为; (五)其他相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电动 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本辖区电 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开展电动自行车火灾防范群众 性教育,督促辖区内单位、物业服务人、住户等落实电动自 行车消防安全管理主体责任.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电动自行车消防安 全管理宣传教育,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八条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电动自行车消防安 全管理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九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和其他组织应 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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