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水利工程概算定额
SHR1-21-2021
同济大学出版社
2021上海
上海市水利工程概算定额
主管部门:上海市水务局
主编单位:上海市水务工程定额管理站
参编单位:上海事通工程造价咨询监理有限公司
上海市水利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上海翔波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上海戎禾城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主要编制人员:黄英陈淑烨张泉范苇濮忆秋骆卫
黄丹彬蔡章李存生李峰吴继伟徐欣卉
赵胜利吴仁钥
审查专家:戴富元茅黎英张敬国陈忠兰唐斌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文件
沪建标定〔2021〕497号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关于批准发布《上海市民防工程概算定额
(SHA7212021)》和《上海市水利工程
概算定额(SHR1212021)》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满足工程建设全生命周期的计价需求,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定额体系表2020》及《2018年度上海市建设工程及城市基础设施养护维修定额编制计划》,《上海市民防工程概算定额(SHA7—21—2021)》和《上海市水利工程概算定额(SHR1—21—2021)》已完成编制并经有关部门会审,现予以批准发布,自2021年11月1日起实施。原《上海市民防工程概算定额(2010)》和《上海市水利工程概算定额(2010)》同时废止。本次发布的新定额由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负责管理,《上海市民防工程概算定额(SHA7—21—2021)》由上海市民防监督管理事务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和解释,《上海市水利工程概算定额(SHR1—21—2021)》由上海市水务工程定额管理站负责组织实施和解释。
特此通知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2021年7月29日
总说明
一、《上海市水利工程概算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共分十三章,包括: 第一章土方开挖工程
第二章土石方填筑工程
第三章疏浚和吹填工程
第四章砌筑工程
第五章桩基和地基处理工程
第六章现浇混凝土工程
第七章预制混凝土工程
第八章田间管道工程
第九章生态植物工程
第十章金属结构及设备安装工程
第十一章机械设备安装工程
第十二章其他工程
第十三章措施工程
二、本定额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水利工程。 三、采用本定额进行概算编制的,应遵循定额中定额编号、工程量计算规则、项目划分及计量单位。 四、本定额是编制设计概算(书)的参考依据,是进行项目建设投资评审、设计方案比选的参考依据, 是编制估算指标的基础。 五、本定额以国家和本市现行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设计规范、标准图集、施工验收规范、技术操作规程、质量评定标准、产品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为依据编制,并参考了国家和本市行业标准,以及典型工程案例,有代表性的工程设计、施工和其他资料。 六、本定额综合了本市水利工程预算定额的内容和含量,包括了水利工程的工料机消耗量,其他相关费用应依据国家和本市现行取费规定计算。 七、本定额主要是在《上海市水利工程预算定额(SHR1—31—2016)》(以下简称2016水利预算定额)基础上,以主要分项工程综合相关工序的综合定额,即按主要分项工程规定的计量单位、计算规则及综合相关工序的预算定额计算而得的人工、材料及制品、机械台班的消耗标准,体现了上海地区社会平均水平。
八、按照“量价分离”原则,本定额只列出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工程船舶)台(艘)班消耗量。 本定额仅列示主要材料和机械的品种、规格和数量,次要的及零星材料和小型机械列入“其他材料费”和“其他机械费”中,并以百分比(%)表示,其计算基数如下: 1.其他材料费,以列示材料费之和为计算基数。 2.其他机械费,以列示机械费之和为计算基数。 九、本定额所采用的材料(包括构配件、零件、半成品及成品)均为符合质量标准和设计要求的合格产品;若品种、规格、型号、强度等级与设计不符时,可按各章节规定调整。定额未注明材料规格、强度等级的,应按设计要求选用。
十、本定额中未包含止水、伸缩缝、支座、脚手架、支架、冒水孔、系船设施、灯柱、堆料场地、大型施工机械进出场及安拆等“零星项目”。“零星项目”费用按定额直接费的百分比计算。不同类别的工程应套用其相应的百分比。 十一、本定额的“工作内容”仅扼要说明主要施工过程和工序,次要的施工过程、施工工序和必要的辅助工作虽未列出,但已包括在定额内。 十二、本定额的人工工日、机械使用每台班均按8小时制定,如采取其他班制,定额不作调整。 十三、材料、成品及半成品场内运输,除章说明另有规定外,定额中均已包括150m场内运输,运距
不同不作调整。 十四、本定额中周转性材料(钢模板、钢管支撑、木模板等)按规定的材料周转次数摊销计入定额内, 且已包括回库维修的消耗量。 十五、本定额的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已考虑了机械幅度差。定额中机械品种及型号规格按综合取定。
十六、本定额中混凝土及砂浆均采用预拌混凝土及预拌砂浆;如采用现拌混凝土或现拌砂浆,定额不作调整。定额中混凝土及砂浆的养护均为自然养护。 十七、内河工程水工建筑物在无围堰等挡水措施且需赶潮施工时,高程(上海吴淞零点,以下同)2.20m以下的项目(不包括打桩及搭拆支架、船上抛石),其相应定额中的人工和机械台班应乘以1.75系数。沿江海岸(长江口至杭州湾沿江海岸,崇明、长兴、横沙三岛沿江海岸)工程,在无围堰等挡水措施且需赶潮施工时,高程在2.50m以下的项目(不包括船上抛投),其相应定额中的人工和机械台班应乘以2.0系数。
十八、除各章节有特殊说明外,围涂工程另有如下规定: 1.龙口合龙充泥管袋施工,根据不同施工地点、滩地高程、工况条件在下列幅度内调整: (1)滩地高程在2.5m以下,人工工日增加30%~80%,材料耗量增加30%~50%,机械台班增加10%~30%;
(2)滩地高程在2.5m以上,人工工日增加10%~40%,材料耗量增加0%~30%,机械台班增加0%~10%。 2.龙口保护施工(包括非汛期日常维护),根据不同施工地点、滩地高程、工况条件在下列幅度内调整:
(1)滩地高程在2.5m以下,人工工日增加10%~30%;
(2)滩地高程在2.5m以上,人工工日增加0%~20%。 3.杭州湾地区、滩地高程较低、工况条件相对较差的工程取上限;其他地区、滩地高程较高、工况条件相对较好的工程取下限。 4.龙口合龙、龙口保护与赶潮施工同时发生时,定额调整系数按连乘计算。 十九、本定额中缺少的子目,可套用其他相关概算定额,或根据节约、合理的原则,按实际情况编制补充定额,报上海市水务工程定额管理站备案。 二十、本定额中注有“×××以上”“×××以外”“大于×××”表示的,均不包括数字本身;“×××以下”“×××以内”“小于×××”表示的,均包括数字本身。数字用”上、下限”表示的,适用于大于下限、小于或等于上限的数字范围。 二十一、定额说明中未注明(或省略)尺寸单位的宽度、厚度、断面等,均以“mm”为单位。 二十二、凡本说明未尽事宜,详见各章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