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钢结构工程 施工及验收规范 GBJ18-66(修订本) 1973北京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钢结构工程 施工及验收规范 GBJ18-66(修订本) 主编单位:建筑工程部 批准单位:建筑工程部批准 报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备案 试行日期1966年6月1日起 1973北京
通知 (73)建萃工字第58号 根据一九七二年全国计划会议关于整顿和加强企业管 理工作、建立和健全主要的生产管理制度的要求,我委委 托北京市建筑工程局会同有关单位对(GBJ18一66,筑工程部主编)进行了 订.
现再版额发,自一九七三年七月一日起试行.
由于时间仓促,资料积累不足,试验研究工作做的不 够,因此,原规范中的问题有些还没有解决,有待今后陆 续修订.
请各单位在试行中,放手发动群众,提出修改和 补充意见,并随时函告我委施工管理局.
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 一九七三年二月十日
再版说明 根据国家建委(72)建设施字135号文件“关于组织 审查施工验收规范的安排意见”的要求,由北京市建筑工 程局和有关地区的同志组成了修订组,对(GBJ18-66,建筑工程部主编,1966年 6月第一版)进行了修订.
再版稿对于钢结构工程的焊接方面和安装施工方法方 面微了一些修改和补充.
为了使于使用,摘录了治金工业 件>(YB13-69)和1970年额布的《桥梁用碳素钢及普 通低合金钢钢板技术条件>(YB168一70)有关内容列 为附录.
由于修订时间仓促,调查研究和总结经验不够,如普 通低合金钢的应用,以及高强度端栓联结的节点表面处理 等问题,有待进一步修订时,再行解决.
限于我们的工作水平,错误和不是之处,请同志们提 出批评和改进意见.
修订组 一九七三年一月二十六日
通知 本规范(原“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及验牧暂行技术规范 第四篇钢结构的制造和安装”)是根据国家计刘委员会 1961年(61)计设杨字第890号通知,由我部会同冶金部 和石油部共同修订的.
曹在1964年1月经有关部会同审查 定稿,后因设计革命运动,未曾送批.
1965年6月文遵照 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65)基施字第42号通知,根据设计 革命和施工革命的精神,对本规范再次进行审查修改,井 于同年12月经有关部再度会审定稿.
根据国家计划委员会(63)计设杨字第1943号文关于 设计施工规范审批问题的通知,现批准达本规范为国家试 行标准,井已以(66)建科规字15号文报国家基本建设委 员会备案,自1966年6月1日起试行.
本规范在修订过程中,做了一定的工作,但不妥之处 在所难免.
希在试行过程中不断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和有 关数据,积根提供意见,函告我部科学技术局并请抄送我 部北京工业建筑设计院,以便今后补充修订.
建筑工程部 一九六六年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