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 附录1《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 解读 附录2应急管理部举行《工贸企业有限空间 作业安全规定》专题新闻发布会 15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 第一条为了保障有限空间作业安全,预防和减少 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 烟草、商贸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统称工贸企 业)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与监督,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有限空间,是指封闭或者部分 封闭,未被设计为固定工作场所,人员可以进人作业, 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者氧含量不足的 空间。
本规定所称有限空间作业,是指人员进人有限空间 实施的作业。
第四条工贸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有限空间作业安全 第一责任人,应当组织制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 度,明确有限空间作业审批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的 职责,以及安全培训、作业审批、防护用品、应急救援 装备、操作规程和应急处置等方面的要求。
第五条工贸企业应当实行有限空间作业监护制, 明确专职或者兼职的监护人员,负责监督有限空间作业 1
安全措施的落实。
监护人员应当具备与监督有限空间作业相适应的安 全知识和应急处置能力,能够正确使用气体检测、机械 通风、呼吸防护、应急救援等用品、装备。
第六条工贸企业应当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建立 有限空间管理台账,明确有限空间数量、位置以及危险 因素等信息,并及时更新。
鼓励工贸企业采用信息化、数字化和智能化技术, 提升有限空间作业安全风险管控水平。
第七条工贸企业应当根据有限空间作业安全风险 大小,明确审批要求。
对于存在硫化氢、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等中毒和室 息等风险的有限空间作业,应当由工贸企业主要负责人 或者其书面委托的人员进行审批,委托进行审批的,相 关责任仍由工贸企业主要负责人承担。
未经工贸企业确定的作业审批人批准,不得实施有 限空间作业。
第八条工贸企业将有限空间作业依法发包给其他 单位实施的,应当与承包单位在合同或者协议中约定各 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工贸企业对其发包的有限空间 作业统一协调、管理,并对现场作业进行安全检查,督 促承包单位有效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第九条工贸企业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有限空间 作业专题安全培训,对作业审批人、监护人员、作业人 2
员和应急救援人员培训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知识和技能, 并如实记录。
未经培训合格不得参与有限空间作业。
第十条工贸企业应当制定有限空间作业现场处置 方案,按规定组织演练,并进行演练效果评估。
,。
第十一条工贸企业应当在有限空间出人口等醒目 位置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在具备条件的场所设 置安全风险告知牌。
第十二条工贸企业应当对可能产生有毒物质的有 限空间采取上锁、隔离栏、防护网或者其他物理隔离措 施,防止人员未经审批进人。
监护人员负责在作业前解 除物理隔离措施。
第十三条工贸企业应当根据有限空间危险因素的 特点,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气体检测报警 仪器、机械通风设备、呼吸防护用品、全身式安全带等 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装备,并对相关用品、装备进行经 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确保能够正常使用。
第十四条有限空间作业应当严格遵守“先通风、 再检测、后作业”要求。
存在爆炸风险的,应当采取 消除或者控制措施,相关电气设施设备、照明灯具、应 急救援装备等应当符合防爆安全要求。
作业前,应当组织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监护 人员应当对通风、检测和必要的隔断、清除、置换等风 险管控措施逐项进行检查,确认防护用品能够正常使用 3
且作业现场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确保各项作业条 件符合安全要求。
有专业救援队伍的工贸企业,应急救 援人员应当做好应急救援准备,确保及时有效处置突发 情况。
第十五条监护人员应当全程进行监护,与作业人 员保持实时联络,不得离开作业现场或者进人有限空间 参与作业。
发现异常情况时,监护人员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 撤离现场。
发生有限空间作业事故后,应当立即按照现 场处置方案进行应急处置,组织科学施救。
未做好安全 措施盲目施救的,监护人员应当予以制止。
作业过程中,工贸企业应当安排专人对作业区域持 续进行通风和气体浓度检测。
作业中断的,作业人员再 次进人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重新通风、气体检测合格 后方可进人。
第十六条存在硫化氢、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等中 毒和室息风险、需要重点监督管理的有限空间,实行目 录管理。
监管目录由应急管理部确定、调整并公布。
第十七条负责工贸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 应当加强对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监督检查,将检查 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