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装配式建筑工程 预算定额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DBJD25-96-2024
总说明 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 见》(国办发[2016]71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 式建筑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17]132号)、《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 厅关于进一步推进装配式建筑工作的通知》(甘建科[2020]第97号)文 件精神及“适用、经济、安全、绿色、美观”的建筑方针,推进建造方 式创新,促进传统建造方式向现代建造方式转变,满足装配式建筑项目 的计价需要,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特制定《甘肃省装配式建 筑工程预算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
二、本定额适用于装配式混凝土结构、装配式钢结构建筑工程新建、 扩建和改建工程项目。
三、本定额包括: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工程、装配式钢结构工程、建 筑构件及部品工程、措施项目共四章。
四、本定额主要依据国家和我省现行设计规范、施工及验收规范、 质量评定标准、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规程,根据正常的施工条件和 合理的劳动组织与工期安排,结合省内大多数施工企业现阶段来用的施 工方法、机械化程度、外省装配式建筑定额及行业标准进行编制。
五、本定额应与现行《甘肃省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 (DBJD25-44-2013)配套使用。
本定额仅包括符合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特 征的相关定额项目,对装配式建筑中采用传统施工工艺的项目,应根据 本定额有关说明按《甘肃省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DBJD25-44-2013) 1
的相应项目及规定执行。
六、本定额中有关人工的说明 本定额的人工以合计工日表示,并分别列出一类工、二类工和三类 工的工日消耗量;人工包括基本用工、超运距用工、辅助用工和人工幅 度差;人工每工日按8小时工作制计算。
七、本定额中有关材料的说明 1.本定额采用的材料(包括构配件、零件、半成品、成品)均为符合 国家质量标准、省内相关规范及质量标准和相应设计要求的合格产品。
2.本定额中的材料包括施工中消耗的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周转材 料和其他材料。
3.本定额中材料消耗量包括净用量和损耗量。
损耗量包括:从工地 仓库、现场集中堆放地点(或现场加工地点)至操作(或安装)地点的施 工场内运输损耗、施工操作损耗、施工现场堆放损耗等,规范(设计文 件)规定的预留量、搭接量不在损耗中考虑。
4.本定额中各类预制构配件均按成品构件、半成品构件现场安装进 行编制。
5.本定额的周转材料按摊销量进行编制,已包括回库维修的耗量。
6.对于用量少、低值易耗的零星材料,列为其他材料。
7.本定额中所使用的砂浆按现拌砂浆编制,若实际使用干混预拌砂 浆或湿拌预拌砂浆时,按以下调整: (1)使用干混预拌砂浆的,除将定额中的现拌砂浆调整为干混预拌 砂浆外,每立方米砂浆扣除二类工0.382工日,原定额中的200L灰浆搅 2
拌机调整为干混砂浆罐式搅拌机,台班含量不变。
(2)使用湿拌预拌砂浆的,除将定额中的现拌砂浆调整为湿拌预拌 砂浆外,另按相应定额中每立方米砂浆扣除二类工0.582工日,并扣除 200L灰浆搅拌机台班数量。
8.本定额的混凝土按预拌混凝土编制,其中不包含泵送费。
若采用 现场搅拌混凝土浇捣,按以下调整:人工每立方米增加0.639工日,水 每立方米增加0.38m”,滚简式混凝土搅拌机(电动400L)每立方米增加 0.039台班。
八、本定额中有关机械的说明 1.本定额中的机械按常用机械、合理机械配备和施工企业的机械化 装备程度,并结合工程实际综合确定。
2.本定额的机械台班消耗量是按正常机械施工工效并考虑机械幅度 差综合确定,每台班按8小时工作制计算。
3.凡单位价值2000元以内、使用年限在1年以内的,不构成固定资 产的工具、用具等费用,未列入本定额,均包括在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 额中。
九、装配式混凝土结构、装配式民用建筑钢结构的预制构件安装定 额中,未考虑吊装机械,其费用已包括在措施项目的垂直运输费中。
十、装配式建筑工程的措施项目,除本定额另有说明外,应按《甘 肃省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DBJD25-44-2013)有关规定计算,其中: 1.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工程的综合脚手架按《甘肃省建筑与装饰工程 目,十(-)《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