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45203-2024 锂离子电池用再生黑粉.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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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分类:推荐性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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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77.150.99 GB CCS H6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45203-2024 锂离子电池用再生黑粉 Recycled black massfor lithium ionbattery 2024-12-31发布 2025-07-01实施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GB/T45203-2024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一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 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

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提出.

本文件由全国有色金属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43)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广东邦普循环科技有限公司、衢州华友资源再生科技有限公司、格林美股份有限 公司、宁波海关技术中心、深圳海关工业品检测技术中心、金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西赣锋锂业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关技术中心、湖南邦普循环科技有限公司、宜昌邦普循环科技有限公司、湖南金 凯循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东金晟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湖南顺华锂业有限公司、赣州吉锐新能源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华友资源再生科技有限公司、荆门动力电池再生技术有限公司、长沙矿冶院检测 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矿冶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广东佳纳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安徽鲁控智造有限公司、 贵州中伟资源循环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藤青青再生资源(上饶)有限公司、青岛海关技术中心、湖南先导 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李长东、余海军、刘凤梅、许开华、谢英豪、阮丁山、刘志鹏、俞雄飞、余淑媛、 马婷、李强、王志刚、魏琼、冯均利、贺建军、梁悦锋、杨炳红、曹笃盟、唐红辉、周游、谭静进、丁斌、胡雷、 陈婷、黄冬波、韩旗英、肖晓、颜群轩、李斌、陈珍华、揭晓武、刘琳波、王磊、王伟东、冯真真、吴孝宝.

GB/T 45203-2024 锂离子电池用再生黑粉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锂离子电池用再生黑粉的分类和分级、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 运输、贮存及随行文件.

本文件适用于锂离子电池废料回收制得并用于后续再生利用的电池黑粉.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的修改单)适用于 本文件.

G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8170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 YS/T1342(部分)二次电池废料化学分析方法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锂离子电池废料lithiumionbattery scraps 废旧的锂离子电池及其废原材料.

注:包括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报废锂离子电池、报废的半成品和废原材料,以及日常生活或者流通领域中产生的 失去使用价值的锂离子电池.

3.2 黑粉black mass 以锂离子电池废料为原料,经放电、拆解、热解、破碎和分选等工序处理后,得到的以锂、镍、钻等一 种或多种有价成分构成的黑色或灰黑色粉料.

[来源:QC/T1156-2021 3.4,有修改] 3.3 SAC 酸不溶物acid-insoluble substance 黑粉中不溶于酸的物质.

注:包括石墨、隔膜、粘结剂等夹杂物.

4分类和分级 4.1分类 根据生产产品的原料中正极材料种类的不同,将产品分为I类、Ⅱ类: I类:以含有镍或(和)钻元素的锂离子电池废料为原料生产的产品;
GB/T 45203-2024 一Ⅱ类:以含有磷酸铁锂的锂离子电池废料为原料生产的产品.

4.2分级 根据生产产品的原料来源的不同,将产品分为一级、二级: 一一级:以正极极片废料为原料生产的产品; 一二级:以废旧电池废料为原料生产的产品.

5技术要求 5.1化学成分 5.1.1产品的主元素含量和水溶性氟化物含量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化学成分(干基) I类 I类 化学成分(质量分数)/% 一级 二级 一级 二级 锂 ≥6.00 ≥3.50 ≥4.00 ≥2.00 镍钻总量 ≥45.00 ≥25.00 ≤1.00 铁 ≥28.00 ≥18.00 磷 08"0 ≥15.00 ≥10.00 锰 水溶性氟化物 ≤0.10 ≤0.40 ≤0.10 ≤0.10 5.1.2产品中水浸出性总有机碳(TOC)宜不大于0.10%.

5.1.3一级产品中酸不溶物宜不大于5.00%,I类二级产品中酸不溶物宜不大于40.00%,Ⅱ类二级产 品中酸不溶物宜不大于45.00%.

5.2干燥失重量 产品中的干燥失重量宜不大于2.0%.

5.3混入物或夹杂物 Ⅱ类产品主元素锂与磷、锂与铁的摩尔比应分别在0.95~1.10之间;同时,锌含量应不大于0.10%,铅、 镉、铬、砷含量应分别不大于0.01%.

5.3.2无目视可见夹杂物,产品60目筛上物质量分数应不大于1.0%.

6试验方法 6.1化学成分 6.1.1产品中镍、钻、锰、锂、磷、铁含量的测定方法见附录A或分别按照YS/T1342(部分)、附录 B、附录C的规定进行.

仲裁时,产品主元素镍、钻、锰、锂含量按YS/T1342(部分)的规定进行, 2
GB/T45203-2024 产品主元素磷、铁含量分别按照附录B和附录C的规定进行.

6.1.2产品中水溶性氟化物含量的测定按照附录D的规定进行.

6.1.3产品中水浸出性总有机碳(TOC)含量的测定方法见附录E.

6.1.4产品中酸不溶物含量的测定方法见附录F.

6.2干燥失重量 产品中干燥失重量的测定方法见附录G.

6.3混入物或夹杂物 6.3.1产品主元素摩尔比计算方法见附录H.

产品中锌、铅、铬、镉、砷含量的测定方法见附录A.

6.3.2夹杂物由目视法检测,产品粒度的测定方法见附录1.

7检验规则 7.1检查与验收 7.1.1产品由供方或第三方检验部门进行检验,供方应保证产品质量符合本文件的规定.

产品之日起30d内向供方提出,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

如需仲裁,应由供需双方在需方共同取样或协 商确定.

7.2组批 每批产品应由同一类别、同一品级的产品组成,每批产品不超过32t,组批方式按供方来料批次进 行或由供需双方现场协商确定.

7.3检验项目 每批产品应进行化学成分、干燥失重量、混入物或夹杂物的检验.

7.4取样 7.4.1产品的取样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取样 检验项目 取样规定 技术要求的章条号 试验方法的章条号 化学成分 5.1 6.1 干燥失重量 7.4.2~7.4.4 5.2 6.2 混人物或夹杂物 5.3 6.3 7.4.2每批产品按包装数量不少于50%随机取样且取样袋数不小于10袋;包装数量小于10袋时应 每袋取样.

7.4.3取样时,每袋抽取份样的点位应按包装袋侧面任一对角线均匀分布成顶部、中间、底部三个点, 样钎(规格:长约800mm,内径约50mm土2mm)应平插入至料层深度的3/4处采样,将样钎旋转 180抽出,样钎装料应饱满.

每钎样品应及时装入塑料袋中并封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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