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DC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P GB50178-93 建筑气候区划标准 Standardofclimaticregionalization forarchitecture 万方版 含说明附图 陕西航建 1993-07-05发布 1994-02-01实施 国家技术监督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联合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建筑气候区划标准 GB50178-93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实施日期:1994年2月1日 中国计划出版社 1993北京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气候 区划标准》的通知 建标[1993]462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630号文的要求,由中国建筑 科学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制订的《建筑气候区划标准》已经 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建筑气候区划标准》GB50178-93为 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四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中国建筑科学 研究院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九九三年七月五日
目录 第一章总 则 第二章建筑气候区划 (2) 第一节般规定 (2) 第二节区划的指标 (2) 第三章建筑气候特征和建筑基本要求, (6) 第一节第I建筑气候区 (6) 第二节第建筑气候区 (8) 第三节 第Ⅲ建筑气候区 (9) 第四节 第IV建筑气候区 (11) 第五节 第V建筑气候区 (12) 第六节 第V建筑气候区 (14) 第七节第I建筑气候区 (15) 附录一全国气候要素分布图 (18) 附录二全国主要城镇气候参数表 (19) 附录三名词解释 ....... (E01) 附录四本标准用词说明. (901) 附加说明 (107) 附:条文说明 (109)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区分我国不同地区气候条件对建筑影响的差 异性,明确各气候区的建筑基本要求,提供建筑气候参数,从总 体上做到合理利用气候资源,防止气候对建筑的不利影响,制订 本标准.
第1.0.2条本标准适用于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的规划、设 计与施工.
第1.0.3条在工业与民用建筑的规划、设计、施工时,除 执行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