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说明 一、《古建筑修工程消耗量定额》共分三册,包括:第一册唐式建筑,第二册宋式建筑,第三 册明、清官式建筑。
二、《古建筑修工程消耗量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是完成规定计量单位分部分项工程、措施项 目所需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的消耗量标准,是各地区、部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编制古建筑修工 程定额确定消耗量,编制国有投资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最高投标限价的依据。
三、本定额适用于按照古建筑传统工艺做法和质量要求进行施工的唐、宋、明、清古建筑修工程。
不适用于新建、扩建的仿古建筑工程。
对于实际工程中所发生的某些采用现代工艺做法的修项目,除 各册另有规定外,均执行《房屋修工程消耗量定额》TY01-41-2018相应项目及有关规定。
四、本定额是依据古建筑相关时期的文献、技术资料,国家现行有关古建筑修的法律、法规、安全 操作规程、施工工艺标准、质量评定标准,《全国统一房屋修工程预算定额古建筑分册》GYD-602-95 等相关定额标准,在正常的施工条件、合理的施工组织设计及选用合格的建筑材料、成品、半成品的条件 下编制的。
在确定定额水平时,已考虑了古建筑修工程施工地点分散、现场狭小、连续作业差、保护原 有建筑物及环境设施等造成的不利因素的影响。
本定额各项目包括全部施工过程中的主要工序和工、 料、机消耗量,次要工序或工作内容虽未一一列出,但均已包括在定额内。
五、关于人工: 1.本定额的人工以合计工日表示,并分别列出普工、一般技工和高级技工的工日消耗量。
2.本定额人工包括基本用工、超运距用工、辅助用工和人工幅度差。
3.本定额每工日按8小时工作制计算。
六、关于材料: 1.本定额采用的材料(包括构配件、零件、半成品、成品)均为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和相应设计要求的 合格产品。
2.本定额中的材料包括施工中消耗的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周转材料和其他材料。
3.本定额中材料消耗量包括净用量和损耗量。
损耗量包括:从工地仓库、现场集中堆放地点(或现 场加工地点)至操作(或安装)地点的施工场内运输损耗、施工操作损耗、施工现场堆放损耗等。
4.本定额中的周转性材料按不同施工方法,不同类别、材质计算出一次摊销量进人消耗量定额。
5.用量少、低值易耗的零星材料列为其他材料。
七、关于机械: 1.本定额结合古建筑工程以手工操作为主配合中小型机械的特点,选配了相应施工机械。
2.本定额的机械台班消耗量是按正常机械施工工效并考虑机械幅度差综合取定。
3.凡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内、使用年限在一年以内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施工机械,未列入机械台班 消耗量,可作为工具用具在建筑安装工程费的企业管理费中考虑。
4.本定额除部分章节外均未包括大型机械,凡需使用定额之外的大型机械的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 按各地区有关规定执行。
八、本定额使用的各种灰浆均以传统灰浆为准,各种灰浆均按半成品消耗量以体积表示,如实际使 用的灰浆品种与定额不符,可按照各册传统古建筑常用灰浆配合比表进行换算。
九、本定额所使用的木材是以第一、二类木材中的红、白松木为准、分别表现原木、板方材、规格料, 其中部分定额项目中的“样板料”为板方材,实际工程中如使用硬木,应按照相应章节说明相关规定 执行。
十、本定额部分章节中的细砖砌体项目包含了砖件砍制加工的人工消耗量,如实际工程中使用已经
2 砍制好的成品砖料,应扣除砍砖工消耗量,砖件用量乘以系数0.93。
十一、本定额所列拆除项目是以保护性拆除为准,包含了原有材料的清理、整修、分类码放以满足工 程继续使用的技术要求。
十二、本定额修项目均包括搭拆操作高度在3.6m以内的非承重简易脚手架。
十三、本定额未考虑工程水电费,各地区结合当地情况自行确定。
十四、本定额是以现场水平运距300m以内,建筑物檐高在20m以下为准编制的。
其檐高计算起止 点规定如下: 1.檐高上皮以正身飞橡上皮为准,无飞橡的量至檐橡上皮。
2.檐高下皮规定如下: (1)无月台或月台外边线在檐头外边线以内者,檐高由自然地坪量至最上一层檐头。
(2)月台边线在檐头外边线以外或城台、高台上的建筑物,檐高由台上皮量至最上一层檐头。
十五、本定额注有”××以内"或”××以下"者,均包括×x本身;“××以外"或”×x以上”者,则 不包括×x本身。
十六、凡本说明未尽事宜,详见各册、章说明和附录。
古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一、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
(一)单层建筑不论其出檐层数及高度如何,均按一层计算面积,其中: 1.有台明的按台明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2.无台明有围护结构的以围护结构水平面积计算,围护结构外有檐廊柱的,按檐廊柱外边线水平面 积计算,围护结构外边线未及构架柱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