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说明 一、《湖南省建筑工程计价消耗量标准》(以下简称本标准)是根据建设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 程量计算规则》为基础,结合我省具体情况编制的。
二、本标准作用: 1.编制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的依据: 2.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纠纷和鉴定工程造价的依据: 3.编制建筑工程概算定额(指标)、估算指标的基础: 4.编制企业定额、投标报价的参考。
三、本标准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
四、本标准是根据正常施工条件和目前多数建筑企业的施工机械装备程度,并结合合理的工期、工艺、劳 动组织编制的:是依据现行的设计规范和施工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安全操作规程等国家标准编制的。
本 标准实行动态管理,随着时间的推移,实际消耗量与本标准如有差异,经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批准, 可以调整。
五、本标准中规定机械操作的项目,实际采用人工操作时也不换算。
工作内容说明了主要施工工序,次要 工序虽未说明,但在本标准中已经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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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人工工日不分工种、技术等级,一律以综合工日表示。
内容包括基本用工、超运距用工、人工幅度差、 辅助用工。
其中基本用工,以全国建筑安装工程统一劳动定额为基础计算,缺项部分参考现行定额及实际调查 资料计算。
七、人工工资单价包括计时工资或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八、建筑材料的消耗量均按合格产品编制。
九、建筑材料、半成品、成品的材料预算价格系指材料由来源地到达工地仓库(或工地材料堆放地)的全部 费用之和。
十、建筑材料、半成品、成品的消耗量包括了从工地仓库、现场集中堆放地点或现场加工地点至操作或安 装地点的施工现场堆放损耗、运输损耗、施工操作损耗。
十一、因场地狭小等特殊情况造成材料或小型构件地面水平运距超过80m者,或发生二次转运者,其费用 依据表1规定计算,并对运距计算作以下规定: 1.其超运距按场内材料实际运距减去80m计算: 2.实际运距计算,以取料中心点为起点,以建筑物外围地面使用点、建筑物入口处或材料堆放中心为终点(有 垂直运输者,以斜道口或机械吊处为终点)。
表1 材料或小型构件场内二次搬运用工及运输损耗 序号 材料名称 单位 二次搬运工(工日) 运距50m以内 运距每超50m 二次运损(%) 1 标准砖 干块 660 0.06 0. 40 2 黏土平瓦、水泥瓦 千块 0.44 0.06 0. 40 2
险(煤渣)空心砌块 0.12 0. 02 0. 40 石棉大波瓦 100 张 0.38 0. 03 0. 40 大波瓦 100张 0.81 0. 06 0. 40 水泥 t 0. 14 0.03 0. 40 7 石灰 t 0.27 0. 04 0.50 石灰膏 0.45 0.03 0. 50 9 0.16 0. 04 0.50 10 (卧)石 0.21 0. 04 0. 50 11 毛石、块石 0.20 0. 05 0. 40 12 木材 0. 111 0. 01 13 钢筋 t 0. 25 0.02 " 14 钢筋砼构件200kg以内/件 0.51 0.05 0. 20 15 钢筋砼构件500kg以内/件 0.61 0. 05 0. 20 16 金属材料、铁件(钢筋以外) 0.28 0.02 17 金属构件 0. 21 0.02 1 18 成型钢筋 0.24 0.02 19 金属构件500kg以内/件 0.21 0.02 20 金属构件1000kg以内/件 0.3 0.03 1 3
十二、预制砼构件制作、运输、安装损耗率,按表2计算后并入构件工程量内。
计算制作损耗时应包括制 作废品率、运输堆放损耗及安装(打桩)损耗,计算运输损耗时则应包括运输堆放损耗及安装(打桩)损耗。
现场 就位预制构件不需要运输者,不得计算运输堆放损耗。
表2 预制砼构件制作、运输、安装损耗率 构件名称 制作废品率 运输堆放损耗 安装(打桩)损耗 各类预制钢筋砼构件 0. 2% 0.8% 0.5% 预制钢筋砼桩 0. 1% 0. 4% 1. 5% 十三、模板、脚手架材料,包括25km以内的场外运输。
十四、定额中的锯材是指经过加工的木材,包括板材和方材,未经过加工的指原条或者原木。
十五、挖土机挖土、机械打桩及构件吊装,由于施工场地土质松软,作业机械在铺钢路基箱的条件下操作 时,钢路基箱的租赁费、安拆移动费和进(出)场费另行计算。
十六、预制钢筋砼构件及金属构件安装,按机械回转半径15m以内距离计算的,如因施工场地狭小,当构 件无法一次运至吊装机械回转半径范围内而造成构件二次搬运时,所发生的费用按以下规定计算:机械运转的, 按汽车运输1km计算:人工运转的,按表1搬运用工计算。
十七、本消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