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2707-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畜、禽产品 2016-12-23发布 2017-06-23实施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
GB 2707-2016 前言 本标准代替GB2707-2005(鲜(冻)畜肉卫生标准)和GB16869-2005(鲜、冻禽产品》中的部分指 标,GB16869一2005(鲜、冻禽产品》中涉及到本标准的指标以本标准为准.
本标准与GB2707-2005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标准名称修改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鲜(冻)畜、禽产品”: 增加了术语和定义: 修改了原料要求; 修改了感官要求; 修改了理化指标,
GB 2707-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畜、禽产品 1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鲜(冻)畜、禽产品.
本标准不适用于即食生肉制品.
2术语和定义 2.1鲜畜、禽肉 活畜(猪、牛、羊、兔等)、禽(鸡、鸭、鹅等)宰杀、加工后,不经过冷冻处理的肉.
2.2冻畜、禽肉 活畜(猪、牛、羊、兔等)、禽(鸡、鸭、鹅等)宰杀、加工后,在≤-18C冷冻处理的肉.
2.3畜、禽副产品 活畜(猪、牛、羊、兔等)、禽(鸡、鸭、鹅等)宰杀、加工后,所得畜禽内脏、头、颈、尾、翅、脚(爪)等可食 用的产品.
3技术要求 3.1原料要求 屠宰前的活畜、禽应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检验合格.
3.2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检验方法 色泽 具有产品应有的色泽 气味 具有产品应有的气味,无异味 取适量试样置于洁净的白色盘(瓷盘或同类 容器)中.在自然光下观察色泽和状态,闻其 状态 具有产品应有的状态,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 气味 异物 3.3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GB 2707-2016 表2理化指标 项 日 指 标 检验方法 挥发性垫基氮/(mg/100g) 15 GB 5009 228 3.4污染物限量 畜禽内脏的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2762中畜禽内脏的规定,除畜禽内脏以外的产品的污染物限量 应符合GB2762中畜禽肉的规定.
3.5农药残留限量和兽药残留限量 3.5.1农药残留量应符合GB2763的规定.
3.5.2兽药残留量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