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LT5229-2016 电力工程竣工图文件编制规定(附条文说明).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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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电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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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时间:2016-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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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0.1为了规范电力工程竣工图文件的编制,明确编制原则和要求,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火力发电工程、输变电工程、系统通信工程竣工图的编制,也适用于核电厂常规岛及BOP 部分竣工图的编制。
1.0.3 电力工程竣工图文件的编制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竣工completion of construction
竣工指工程项目完成设计、施工、调试以及试运行。
2.0.2 竣工图as-built drawing
竣工图指项目竣工后针对设计单位提供的施工图,按照工程实际情况所绘制的图纸和文件。
3 编制要求
3.0.1 新建、扩建和改建的电力工程项目,在项目竣工后应编制竣工图。竣工图应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项目竣工时的实际状态。
3.0.2 竣工图的编制单位宜由项目建设单位委托。
3.0.3 竣工图宜由原施工图设计单位负责编制。
3.0.4 竣工图委托方应负责收集编制竣工图文件所需的原始资料,包括设计、施工、监理、调试和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有效记录文件和变更资料等,汇总后提交给竣工图编制单位。
3.0.5 竣工图编制单位应以设计单位的施工图最终版为基础,并依据由设计、施工、监理或建设单位审核签字的“变更通知单”“工程联系单”“澄清单”等与设计修改相关的文件,以及现场施工验收记录和调试记录等资料编制竣工图。
3.0.6 建设过程中发生修改的施工图应重新编制竣工图。新编制竣工图应采用施工图图框和图标,“设计阶段”栏为“竣工图阶段”,阶段代码应用“Z”或状态代码标识。卷册编号和图纸流水号同原施工图。若有新增卷册,其卷册号在专业卷册最后一个编号后依次顺延;若卷册中有新增图纸,其编号在该册图纸的最后一个编号后依次顺延。
3.0.7 建设过程中未发生修改的施工图,其竣工图可套用原施工图,也可重新编制。
(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