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管理暂行办法(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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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建质【2014】42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规范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工作,提高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水平,我部制定了《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4年3月27日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工作,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轨道交通是指采用专用轨道导向运行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系统,包括地铁、轻轨、单轨、磁浮、自动导向轨道等系统。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的验收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委托所属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