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实施细则(试行)2021年5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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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时间:2021-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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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实施细则(试行)
1 总则
1.1 目的
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质量安全手册(试行)的通知》(建质〔2018〕95号),深入推进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化行动,完善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规范企业质量安全行为,进一步企业质量和安全主体责任,全面提高我省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水平。
1.2 编制依据
1.2.1 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5)《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6)《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7)《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8)《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9)《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10)《浙江省建筑业管理条例》;
(11)《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12)《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
(13)《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14)《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条例》
(15)《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等。
1.2.2 部门规章。
(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号);
(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5号);
(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42号);
(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2号);
(5)《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令第80号);
(6)《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
(7)《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
(8)《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
(9)《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7号);
(10)《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37号)等。
1.2.3 有关规范性文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规范。
1.3 适用范围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2 行为准则
2.1 基本要求
2.1.1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依法对工程质量安全负责。
全面落实各方主体的工程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特别是强化建设单位的首要责任。落实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制度、永久性标牌制度和信息档案制度。强化工程质量安全投入保障,通过信息管理服务系统等信息化手段规范执业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等关键岗位人员从业行为,依法查处违法违规从业人员,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培训制度,加大执业责任追究力度。
1. 建设单位。
(1)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检测单位承担建设工程相关业务时,其签订的合同必须明确质量、安全标准和责任;
(2)建设单位不得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串通,在工程建设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压缩合理工期、降低工程质量;
(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或者相关强制性标准确需修改的,由建设单位委托原设计单位修改或者经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修改,修改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经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后生效;
(4)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提供建设工程履约担保的,应当同时向施工单位提供建设工程价款支付担保;
(5)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6)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保障施工安全;
(7)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