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式版 GB 55009-2021 燃气工程项目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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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55009-2021
燃气工程项目规范
Project code for gas engineering
2021-04-09发布
2022-01-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联合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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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5009-2021《燃气工程项目规范》为国家标准,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本规范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国家标准《城镇燃气技术规范》(GB50494–2009)同时废止。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的规定为准。

废止的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

1.《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第3.2.1(1)、3.2.2、3.2.3、6.1.6、6.3.1、6.3.2、6.3.3、6.3.8、6.3.11(2、4)、6.3.13、6.3.15(1、3)、6.4.4(2)、6.4.11、6.4.12、6.4.13、6.5.3、6.5.4、6.5.5(2、3、4)、6.5.7(5)、6.5.12(2、3、6)、6.5.13、6.5.19(1、2)、6.5.20、6.5.22、6.6.2(6)、6.6.3、6.6.10(2、5、7)、6.7.1、9.2.4、9.2.5、9.2.10、9.3.2、9.4.2、9.4.13、9.4.16、9.5.5、9.6.3、10.2.1、10.2.7(3)、10.2.14(1)、10.2.21(2、3、4)、10.2.23、10.2.24、10.2.26、10.3.2(2)、10.4.2、10.4.4(4)、10.5.3(1、3、5)、10.5.7、10.6.2、10.6.6、10.6.7、10.7.1、10.7.3、10.7.6(1)条(款)
2.《压缩天然气供应站设计规范》GB 51102-2016第6.2.2、6.2.3条
3.《燃气冷热电联供工程技术规范》GB 51131-2016第3.0.5、3.0.6、5.1.8条
4.《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GB 51142-2015第3.0.13、5.2.3、5.2.4、7.0.5条

5.《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及验收规程》CJJ 12-2013第3.1.2、3.1.5、4.1.2、4.6.16条
6.《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 33-2005第1.0.3、1.0.4、2.2.1、5.4.10、7.2.2、9.1.2(2)、12.1.1条(款)
7.《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CJJ 51-2016第3.0.2、3.0.9、3.0.11、5.2.5、5.3.10、6.1.4、7.2.5条
8.《聚乙烯燃气管道工程技术标准》CJJ 63-2018第1.0.3、7.1.7条
9.《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 94-2009第3.2.1、3.2.2、4.2.1、6.3.1、6.4.1、7.2.3、8.1.3、8.2.4、8.2.5、8.3.2、8.3.3条
10.《城镇燃气埋地钢质管道腐蚀控制技术规程》CJJ 95-2013第3.0.1、5.4.5条
11.《燃气冷热电三联供工程技术规程》CJJ 145-2010第4.3.9、4.3.10、4.3.11、4.5.1、5.1.8、5.1.10条

1 总 则
1.0.1 为促进城乡燃气高质量发展,预防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证供气连续稳定,保障人身、财产和公共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城市、乡镇、农村的燃气工程项目必须执行本规范。本规范不适用于下列工程项目:
1 城镇燃气门站以前的长距离输气管道工程项目;
2 工业企业内部生产用燃气工程项 目;
3 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利用工程项目;
4 海洋和内河轮船、铁路车辆、汽车等运输工具上的燃气应用项 目。
1.0.3 燃气工程应实现供气连续稳定和运行安全,并应遵循下列原则 :
1 符合国家能源、生态环境、土地利用、防灾减灾、应急管理等政策;
2 保障人身、财产和公共安全;
3 鼓励工程技术创新;
4 积极采用现代信息技术;
5 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和运行维护水平。
1.0.4 工程建设所采用的技术方法和措施是否符合本规范要求,由相关责任主体判定。其中,创新性的技术方法和措施 ,应进行论证并符合本规范中有关性能的要求。

2 基 本 规 定
2.1 规模与布局
2.1.1 燃气工程用气规模应根据城乡发展状况、人 口规模、用户需求和供气资源等条件,经市场调查、科学预测,结合用气量指标和用气规律综合分析确定。
2.1.2 气源的选择应按国家能源政策,遵循节能环保、稳定可靠的原则,考虑可供选择的资源条件,并经技术经济论证确定。
2.1.3 燃气供应系统应具有满足调峰供应和应急供应的供气能力储备。供气能力储备量应根据气源条件、供需平衡、系统调度和应急的要求确定。
2.1.4 燃气供应系统设施的设置应与城乡功能结构相协调,并应满足城乡建设发展、燃气行业发展和城乡安全的需要。
2.2 建 设 要 求
2.2.1 燃气供应系统应设置保证安全稳定供气的厂站、管线以及用于运行维护等的必要设施,运行的压力、流量等工艺参数应保证供应系统安全和用户正常使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供应系统应具备事故工况下能及时切断的功能,并应具有防止管网发生超压的措施 ;
2 燃气设备与管道应具有承受设计压力和设计温度下的强度和密封性;
3 供气压力应稳定,燃具和用气设备前的压力变化应在允许的范围内。
2.2.2 燃气供应系统应设置信息管理系统,并应具备数据采集与监控功能。燃气 自动化控制系统、基础网络设施及信息管理系统等应达到国家信息安全的要求。

内容索引:

1 总则 1
2 基本规定 2
2.1规模与布局 2
2.2 建设要求 2
2.3 运行维护 3
3 燃气质量 5
4 燃气厂站 9
41 站区 9
4.2 工艺 10
4.3 储罐与气瓶 12
5管道和调压设施
51 输配管道 14
52 调压设施 18
5.3 用户管道 20
6 燃具和用气设备 22
6.1 家庭用燃具和附件 22
6.2 商业燃具、用气设备和附件 23
6.3 烟气排除 24
附:起草说明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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