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式版带书签 GB55002-2021建筑与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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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工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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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DC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GB55002-2021
建筑与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规范
General code for seismic precaution of buildings and municipal engineering
2021-04-09发布
2022-01-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联合发布
GB55002-2021《建筑与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规范》为国家标准,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本规范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同时废止。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的规定为准。
废止的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
1.《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10(2016年版)第1.0.2、1.0.4、3.1.1、3.3.1、3.3.2、3.4.1、3.5.2、3.7.1、3.7.4、3.9.1、3.9.2、3.9.4、3.9.6、4.1.6、4.1.8、4.1.9、4.2.2、4.3.2、4.4.5、5.1.1、5.1.3、5.1.4、5.1.6、5.2.5、5.4.1、5.4.2、5.4.3、6.1.2、6.3.3、6.3.7、6.4.3、7.1.2、7.1.5、7.1.8、7.2.4、7.2.6、7.3.1、7.3.3、7.3.5、7.3.6、7.3.8、7.4.1、7.4.4、7.5.7、7.5.8、8.1.3、8.3.1、8.3.6、8.4.1、8.4.2、8.5.1、10.1.3、10.1.12、10.1.15、12.1.5、12.2.1、12.2.9条
2.《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2008第1.0.3、3.0.2、3.0.3条
3.《室外给水排水和燃气热力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 50032-2003第1.0.3、3.4.4、3.4.5、3.6.2、3.6.3、4.1.1、4.1.4、4.2.2、4.2.5、5.1.1、5.1.4、5.1.10、5.1.11、5.4.1、5.4.2、5.5.2、5.5.3、5.5.4、6.1.2、6.1.5、7.2.8、9.1.5、10.1.2条
4.《建筑机电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 50981-2014第1.0.4、5.1.4、7.4.6条
5.《城市桥梁抗震设计规范》CJJ 166-2011第3.1.3、3.1.4、4.2.1、6.3.2、6.4.2、8.1.1、9.1.3条
6.《镇(乡)村建筑抗震技术规程》JGJ 161-2008第1.0.4、1.0.5条
7.《非结构构件抗震设计规范》JGJ 339-2015第3.3.1、3.3.2条
8.《建筑消能减震技术规程》JGJ 297-2013第4.1.1、7.1.6条
9.《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抗震技术规程》JGJ 248-2012第3.0.2、3.0.6、3.0.9、5.1.15、5.5.28、6.2.1、6.2.3、6.2.5、6.2.8、6.2.13、6.2.15条
内容索引:
1总则1
2基本规定2
2.1性能要求2
2.2地震影响2
2.3抗震设防分类和设防标准3
2.4工程抗震体系5
3场地与地基基础抗震7
3.1场地抗震勘察7
3.2地基与基础抗震8
4地震作用和结构抗震验算10
4.1一般规定10
4.2地震作用11
4.3抗震验算13
5建筑工程抗震措施17
5.1一般规定17
5.2混凝土结构房屋20
5.3钢结构房屋22
5.4钢-混凝土组合结构房屋23
5.5砌体结构房屋25
5.6木结构房屋29
5.7土石结构房屋30
5.8混合承重结构建筑31
6市政工程抗震措施34
6.1城镇桥梁34
6.2城乡给水排水和燃气热力工程36
6.3地下工程结构40
附:起草说明43
内容摘抄:
1总则
1.0.1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建筑和市政工程防震减灾的法律法规,落实预防为主的方针,使建筑与市政工程经抗震设防后达到减轻地震破坏、避免人员伤亡、减少经济损失的目的,制定本规范。
1.0.2抗震设防烈度6度及以上地区的各类新建、扩建、改建建筑与市政工程必须进行抗震设防,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使用维护等必须执行本规范。
1.0.3工程建设所采用的技术方法和措施是否符合本规范要求,由相关责任主体判定。其中,创新性的技术方法和措施,应进行论证并符合本规范中有关性能的要求。
2基本规定
2.1性能要求
2.1.1抗震设防的各类建筑与市政工程,其抗震设防目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遭遇低于本地区设防烈度的多遇地震影响时,各类工程的主体结构和市政管网系统不受损坏或不需修理可继续使用。
2当遭遇相当于本地区设防烈度的设防地震影响时,各类工程中的建筑物、构筑物、桥梁结构、地下工程结构等可能发生损伤,但经一般性修理可继续使用;市政管网的损坏应控制在局部范围内,不应造成次生灾害。
3当遭遇高于本地区设防烈度的罕遇地震影响时,各类工程中的建筑物、构筑物、桥梁结构、地下工程结构等不致倒塌或发生危及生命的严重破坏;市政管网的损坏不致引发严重次生灾害,经抢修可快速恢复使用。
2.1.2抗震设防的建筑与市政工程,其多遇地震动、设防地震动和罕遇地震动的超越概率水准不应低于表2.1.2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