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PC项目设计管理指南培训讲义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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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设计资料
分享会员:芳华
分享时间:2021-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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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1.2 投标模式简析
1.2.1 联合体投标
根据我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模式提供了一种方式,使专业性不同的单位互相合作、优势互补、积累经验及培育自身力量。组成联合体的目的,主要是增强投标竞争能力,或减少联合体各方因支付巨额履约保证而产生的资金负担,分散投标风险、弥补技术力量的相对不足,提高项目完工的可靠性。
实践中,遇到大型建设项目或结构复杂的建设项目,往往更多采用了设计-施工联合体共同投标的式。然而,对于以联合体方式承担EPC项目,是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众说纷纭。
特别是海外,境内企业在承揽境外大型工程项目时,采用联合体模式“组团出海”、“抱团取暖”非常见,这一方面可以优势互补,各取所长,另一方面可以共抗风险、共创收益。但是,一旦联合体成员之间的合作出现问题,就可能面临内忧外患的局面;就联合体内部而言,将导致联合体成员之间出现矛盾、失去信任,进而互相推诿,扯皮;甚至引发联合体成员之间的相互索赔;就联合体外部而言,如果项目实施发生问题,还可能引发项目业主或第三方提出的索赔。
例如,在采用设计-施工联合体投标的时候,要求附上联合体协议,这个协议往往条款粗放,流于形式。中标后,联合体各方需要签订详细的联合协议,其实质是对利益和责任进行分割。但对于很多本来界限就不明确的工作内容硬要进行分割,自然谁都不愿意兜底,最后往往容易弄成各自负责各自实施的工作内容,各挣各的钱。设计单位牵头的联合体,因设计费占小头,与牵头方的责任严重不匹配而没有牵头的动力,工程单位牵头的联合体,因受制于技术,也难做到从设计源头上很好地做好设计管理与成本控制。
因此,设计-施工联合体投标模式或仅是当前条件的一种过渡性模式,联合体被认为并不是工程总承包优质资源组合的真实集聚,多数情况下难以达到设计施工深度融合的目的。在推进过程中,条件允许时,不宜提倡联合体投标,如部分省市已有明确规定EPC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1.2.2 独立投标
工程企业牵头的独立投标,当要求带设计方案投标时,往往受限于设计力量的不足,一般会透过一定的资源甄选方式,选择一家或多家合适的设计单位进行投标配合。此时,与投标配合单位之间会签订《标前配合协议》,对双方的责任与义务等进行约定。
相对而言,在工程单位牵头独立投标的情况下,与设计-施工联合体模式相比,其优点是省去了与联合体成员之间复杂的联盟关系,合作模式十分简明,便于管控约束。但也值得注意,基于设计配合单位缺少一定的中标压力,设计配合单位在方案优化、造价控制等的配合方面质量不一定高,配合的动力也可能不如联合体投标模式来得积极。为了避免这种情况,充分调动设计单位的配合积极性与提高设计投标质量,《标前配合协议》的制定就显得尤为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