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建筑施工扬尘防治管理示例图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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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安全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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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时间:2021-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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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扬尘防治管理措施
2.1、扬尘防治责任
2.1.1、建设单位扬尘防治责任
1、建设单位是扬尘治理的主体责任人。应建立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组织机构。
2、明确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负责人,组织协调扬尘污染防治各项措施的落实。
3、向施工单位及时提供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专项费用
4、建立项目扬尘污染防治考核制度,定期组织进行检查、评价。
5、负责协调与环保、公安、交通、市容、城管等相关部门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6、针对建筑施工扬尘污染的公众反映和投诉,查明原因,督促整改落实,并将整改情况及时告知反映人或投诉人。
2.1.2监理单位扬尘防治责任
1、审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
2、编制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监理实施细则,并对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3、对施工过程中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形成检查记录
4、负责监督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费用的使用情况:
5、对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不力等行为应及时制止:对拒不整改或情节严重的,应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监管部门。
2.1.3施工单位扬尘防治责任
1、负责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等具体工作的实施:
2、总承包单位应对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负总责;专业承包单位应服从总承包单位的管理,并对所承包工程的扬尘污染防洽负责
3、根据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统筹规划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并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扬尘污染防治技术措施专篇或单独编制扬尘污染防治方案
4、定期组织对项目扬尘污染防治的检查和考核工作,对施工过程中存在的扬尘污染行为或状态应进行原因分析并制定相应整改、防范措施
5、收集整理扬尘污染防治的管理资料和检查记录:
6、施工单位与项目部、班组等逐级签订扬尘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建立相应的奖惩制度。
7、项目经理为扬尘防治第一责任人,同时应明确一名项目部专职人员负责扬尘治理工作。
2.2建立扬尘防治制度
2.2.1资金保障制度
1、建设单位应将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用作为不可竞争费用列入工程成本,并按合同或相关规定及时支付给施工单位。
2、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费用应不低于当地建筑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同期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费用标准。
3、施工单位应按相关规定合理使用建设单位提供的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费用,并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出使用清单备查。
4、监理单位应按施工总承包合同及有关规定及时向施工单位签认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费用,并应对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2.2.2人员培训交底制度
1、按照分项工程对扬尘防治进行专项培训交底,施工中严格按照交底要求执行,设专人收集和保存过程资
料。
2、培训交底时间应在分项工程开工前,由项目技术负责人或施工员进行培训交底,被交底人包括各个班组长及作业人员,培训交底留有签字记录并存档。
3、培训交底内容应有针对性,根据本项目扬尘治理的重点、难点,讲明治理的措施和流程,以及检查的标准。
2.2.3检查考核制度
1、项目部每周,施工单位每月对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情况组织自我检查考核,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整改措施。保存完整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档案资料。
2、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检查表应根据本图集及相关规定要求,并结合工程实际制定。
2.2.4处罚制度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
第一百一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1)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密闭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
(2)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
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2、根据《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规定
(1)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情况的监督检查,将监督检查结果作为环境信用管理、排污许可管理、建设项目环保审批等环境管理的重要依据,并向社会公布。
(2)第三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①包庇大气污染违法行为的②未依法作出责令停产、限产决定的;③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未及时查处大气污染违法行为的④未依法公开大气环境信息或者公布虚假大气环境信息的⑤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行为。
3、根据《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扬尘污染综合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规定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安全生产监督机构要把扬尘控制作为项目开工条件审查的重要内容,项目封闭管理、场地硬化、渣土管理、扬尘控制等方案和措施不到位的一律不得开工建设。要在安全文明措施费中突出扬尘污染控制费用,并将其列入招投标和施工合同中的不可竞争费用。安全监督机构要加强对扬尘污染控制费用的拨付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扬尘污染控制投入到位对扬尘治理工作组织不得力、消极怠慢、工作进展缓慢的部门将在全省予以通报,并抄报当地政府。
4、根据《湖南省建筑市场违法违规不良行为记录公布制度》对违反规定的责任单位、责任人进行处罚。
(1)建设单位:未提供或挪用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文明措施费用
(2)施工单位:
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品和安全防护服装
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未按照当地环境保护的规定,采取防治扬尘污染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