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人员安全教育及安全技术交底培训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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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安全文明
分享会员:哒咩哒咩
分享时间:2021-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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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行业是高危行业,生产安全事故时有发生,而人的不安全行为是导致这些事故发和的主要原因。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增强其正确的管理、指挥和自我保护能力已成为整个行业刻不容缓的的工作。为此要求全市建筑从业人员必须参加安全生产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进入施工现场。
第一章:从业人员的基本要求
建筑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之一,也是危险性较大的行业,具有劳动强度大,露天、手工作业多,作业环境复杂多变等特点,因此从业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身体素质和一定的专业技能。
一、凡从事建筑施工的人员,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一)年龄要求: 男性18至55岁;女性18至50岁。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符合相关要求。
(二)健康要求: 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合格,无妨碍从事相应作业的心脏病、癫痫病、眩晕症、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并符合相应作业需要的其他要求。
(三)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要求 建筑电工、电焊工、架子工、起重信号司索工、起重机司机、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从事其它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经建设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相应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
(四)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和技能
二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获得签订劳动合同和履行合同的权利和义务,有获取劳动安全保护,防止职业危害的权利,以及依法获取工伤保险的权利。
(二)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也有听取他人全理建议的义务。
(三)有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也有尊章守纪、不违章作业,服从管理的义务。有接受管理人员及相关部门真诚批评,善意劝告、合理处分的义务。
(四)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也有及时向本单位或项目管理人员、主要负责人报告的的义务。
(五)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六)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七) 从业人员必须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八)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