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围护结构“墙体”节能工程-PPT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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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工程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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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时间:2021-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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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墙体节能工程
在建筑物围护结构中,墙体传热约占维护结构传热的25~30%,门窗约占25%,屋面约占6~10%,地面约占3 % -5%。
本章与各专业验收规范保持一致,分为“一般规定”、“主控项目”、“一般项目,共29条,分别叙述了墙体节能验收的基本要求,15个主控项目和8个一般项目的验收要求,其中强制性条文3条。
1、一般规定 ——对施工质量的一般共性问题提供具体规定。
2、主控项目 ——对需要控制的项目明确质量要求、验收检查方法和验收数量,这些规定和内容都必须严格遵守,在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按规定认真检查。重点应该把握两点:一是进场材料的质量性能;二是施工过程中的施工质量。
3、一般项目 ——要认真执行,否则也会影响节能效果。
二、我省《居住建筑节能工程施工技术规程》
(DBJ13-82-2006)和《居住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DBJ13-83-2006)的主导系统是墙体自保温体系和板状类的外墙外保温系统。各地应谨慎使用浆料类外墙外保温系统。
三、对于胶粉聚苯颗粒保温浆料外墙外保温系统,各单位在使用时,其产品性能、设计、施工和验收等技术条件应严格按行业标准《胶粉聚苯颗粒外墙外保温系统》(JG158-2004)和《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规程》(JGJ144-2004)要求执行,认真查验由生产厂商提供的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有效期内耐侯性检验报告,采用面砖作饰面层的项目生产厂商还应提供抗震试验报告,并按有关标准规定进行复验,保温浆料施 工前应制作同条件试件,检测其导热系数、干密度、抗压强度、软化系数和凝结时间,否则不得在工程中使用。 对于国家和地方暂无应用技术标准的其它类不在本通知禁止使用范围的外墙外保温浆料类砂浆,原则上不宜在工程中使用;确实需要的,应由建设单位提出,经设区市建设局组织专家论证通过,并形成相应的专项设计、施工和验收技术文件后,方可试点使用。禁止水泥聚苯颗粒砂浆(聚苯颗粒与水泥混合成型,禁止原因:国家和地方没有标准、产品保温性能和粘结性能差)和以膨胀珍珠岩、海泡石、 有机硅复合的墙体保温浆料(禁止原因:国家和地方没有标准、热工性能差、手工湿作业、不易控制质量)作为建筑外墙保温隔热材料使用。 三、采用浆料类产品作为外墙外保温的工程项目,设计时应严格控制在该系统的适用范围之内,保温层设计厚度不宜超过30㎜,导热系数不应大于0.06w/m.k,干密度应控制在180-250kg/m3范围内。当保温层设计厚度超过30㎜时,不得采用浆料类外墙外保温系统,应改用其他保温体系。 四、保温浆料层只能作为保温浆料系统中的保温层使用,不得作为墙体基层的砂浆找平层和保温系统的抗裂层使用,保温层厚度要均匀,不允许负偏差,防止产生热桥,降低节能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