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临时用电安全管理指导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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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安全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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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时间:2021-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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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第三节 三级配电两级保护
为进一步规范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管理,确保施工用电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标准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以下简称为《规范》)、《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以下简称为《标准》)的要求和公司施工现场安全用电实际情况,编制建筑施工临时用电安全管理指导手册。
本手册适用于公司所承建工程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的设计、安装、使用、维修和拆除。
建筑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专用的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的220/380V三相四线制低压电力系统,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采用三级配电系统2、采用二级漏电保护系统3、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
第二章 临时用电管理
第一节 临时用电组织设计
1、现场临时用电设备5台或者设备总容量在50KW以上,应编制用电组织设计;装饰装修工程或其他特殊阶段,应补充单项施工用电方案;
2、临时用电组织设计要单独编制,临时用电工程应按图施工。
3、临时用电组织设计及变更时,必须履行“编制、审核、批准”程序,由电气工程技术人员组织编制,经相关部门审核及具有法人资格企业的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实施。变更用电组织设计时应补充有关图纸资料。
4、临时用电工程必须经编制、审核、批准部门和使用单位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节 电工及用电人员
1、电工必须经过按国家现行标准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工作;其他用电人员必须通过相关安全教育培训和技术交底,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2、各类用电人员应掌握安全用电基本知识和所用设备的性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使用电气设备前必须按规定穿戴和配备好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并应检查电气装置和保护设施,严禁设备带“缺陷”运转;
(2)保管和维护所用设备,发现问题及时报告解决;
(3)暂时停用设备的开关箱必须分断电源隔离开关,并应关门上锁;
(4)移动电气设备时,必须经电工切断电源并做妥善处理后进行。
第三节 安全技术档案
1、安全技术档案应由主管该现场的电气技术人员负责建立与管理。其中“电工安装、巡检、维修、拆除工作记录”可指定电工代管,每周由项目经理审核认可,并应在临时用电工程拆除后统一归档。
2、临时用电工程应定期检查。定期检查时,应复查接地电阻值和绝缘电阻值。
3、临时用电工程定期检查应按分部、分项工程进行,对安全隐患必须及时处理,并应履行复查验收手续。
第三章 配电系统
1、三级配电系统:配电系统应设置总配电箱(柜)、分配电箱(柜)、开关箱,实行三级配电。应具备1、电源隔离功能;2、正常接通与分断电路功能;3、过载、短路、漏电保护功能。见图
2、在施工现场专用变压器的供电的TN-S接零保护系统中,保护零线应由工作接地线、配电室(总配电箱)电源侧零线或总漏电保护器电源侧零线处引出。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必须与保护零线连接。
3、采用TN系统做保护接零时,工作零线(N线)必须通过总漏电保护器,保护零线(PE)线必须由电源进线零线重复接地处或总漏电保护器电源侧零线处引出形成局部TN-S接零保护系统。
4、在TN接零保护系统中,通过总漏电保护器的工作零线(N线)与保护零线(PE)线之间严禁再做电气连接。PE线应单独敷设,重复接地线必须与PE线相连接。
5、当施工现场与外电线路共用同一供电系统时,电气设备的接地、接零保护应与原系统保持一致。不得一部分设备做保护接零,另一部分设备做保护接地。
第一节 总配电装置
1、总配电柜(箱)应靠近变压器处设置,起到保护施工现场所有配电线路及设备的安全用电,并应设在灰尘少、潮气少、振动小、无腐蚀介质、无易燃易爆物及道路通畅的地方。
2、配电柜侧面的维护通道宽度不小于1m,配电室顶棚与地面的距离不低于3m。
3、配电室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耐火等级不低于3级,室内配置砂箱和可用于扑灭电气火灾的灭火器,配电室的照明分别设置正常照明和事故照明,配电室的门向外开,并配锁。
4、总配电柜内应装设电度表、电流表、电压表及其他需要的仪表。电流表与计费用电表应使用两组电流互感器。不得共用同一组电流互感器。专用电能计量仪表的装设应符合当地供用电管理部门的要求。
5、总配电柜(箱)电器设置应符合以下原则:
(1)当各分路设置分路漏电保护器时,还应装设总隔离开关、分路隔离开关以及分路断路器或分路熔断器。
(2)当总路设置总总漏电保护器时,还应装设总隔离开关、分路隔离开关以及总断路器、分断路器、分路熔断器。当选择漏电断路器时,可不设总断路器或总熔断器。
(3)熔断器应选用具有可靠灭弧分断功能的产品。
(4)总开关电器的额定值、动作整定值应与分路开关电器的额定值、动作额定值相适应。
(5)总配电柜(箱)中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应大于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大于0.1s,但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与额定漏电动作时间的乘积不应大于30mA•s。
(6)当现场设置总配电室时,应执行《规范》6.1的要求。
第二节 分配电装置(二级配电)
1、分配电箱(柜)宜设置在用电设备或负荷相对集中的区域,分配电箱应装设总隔离开关、分路隔离开关以及总断路器、分路断路器或总熔断器、分路熔断器,以及分路漏电保护器。当选择漏电断路器,可不设分路断路器或分路熔断器。
2、分配电箱采用冷轧钢板或阻燃材料制作,分配电箱钢板厚度不得小于1.5mm,箱体表面应做防腐处理。
3、固定式分配电箱中心点与地面的垂直距离应为1.4m,配电箱支架应采用L40×40×4角钢焊制。
4、移动配电箱与照明配电箱宜分别设置;当合并设置为同一配电箱时,动力和照明应分路配电。
5、移动式分配电箱进线应采用橡皮护套绝缘电缆,不得有接头。
6、分配电箱中的插座不能够直接接插用电设备。
7、分配电箱设置在现场并进行防护,道路通畅地方。
第三节 开关箱(三级配电)
1、每台用电设备必须有各自专用的开关箱(一机、一闸、一漏、一箱),严禁用同一个开关箱直接控制2台及2台以上用电设备(含插座)。
2、开关箱的电器配置、接线要与用电负荷类别相适应;不得随意挂接其他用电设备。
3、开关箱必须装设隔离开关、断路器或熔断器、以及漏电保护器。
4、开关箱中的隔离开关只可直接控制照明电路和不大于3.0KW的动力电路,但不应频繁操作;容量大于3.0KW的动力电路应采用断路器控制;对频繁操作用电设备应加设接触器或其他启动控制装置。
5、开关箱与其控制的固定式用电设备的水平距离不宜超过3m,开关箱与分配电箱的距离不得超过30m。动力开关箱与照明开关箱必须分设。
6、开关箱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应大于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不应大于0.1s。在潮湿或有腐蚀介质场所的漏电保护器应采用防溅型产品,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应大于15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不应大于0.1s。
7、开关箱中漏电保护器的极数和线数必须与其负荷侧负荷的相数和线数一致。且漏电保护器不得用于启动电气设备的操作。
8、用电设备停止作业1小时以上时,应将开关箱断电上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