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F-2020-0216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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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
(示范文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说 明
为指导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对《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试行)》(GF-2011-0216)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以下简称《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示范文本》的组成
《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件和专用合同条件三部分组成。
(一)合同协议书
《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共计11条,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合同工期、质量标准、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合同文件构成、承诺、订立时间、订立地点、合同生效和合同份数,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
(二)通用合同条件
通用合同条件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通用合同条件共计20条,具体条款分别为:第1条 一般约定,第2条 发包人,第3条 发包人的管理,第4条 承包人,第5条 设计,第6条 材料、工程设备,第7条 施工,第8条 工期和进度,第9条 竣工试验,第10条 验收和工程接收,第11条 缺陷责任与保修,第12条 竣工后试验,第13条 变更与调整,第14条 合同价格与支付,第15条 违约,第16条 合同解除,第17条 不可抗力,第18条 保险,第19条 索赔,第20条 争议解决。前述条款安排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总承包活动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的实际需要。
(三)专用合同条件
专用合同条件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不同建设项目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通用合同条件原则性约定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合同条件。在编写专用合同条件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专用合同条件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合同条件的编号一致;
2.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合同条件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
3.对于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未列出的通用合同条件中的条款,合同当事人根据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认为需要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可在专用合同条件中,以同一条款号增加相关条款的内容。
二、《示范文本》的适用范围
《示范文本》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承发包活动。
三、《示范文本》的性质
《示范文本》为推荐使用的非强制性使用文本。合同当事人可结合建设工程具体情况,参照《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并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合同权利义务。
目 录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1
一、工程概况 1
二、合同工期 1
三、质量标准 2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2
五、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3
六、合同文件构成 3
七、承诺 4
八、订立时间 4
九、订立地点 4
十、合同生效 4
十一、合同份数 4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件 6
第1条 一般约定 6
1.1 词语定义和解释 6
1.2 语言文字 12
1.3 法律 13
1.4 标准和规范 13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14
1.6 文件的提供和照管 15
1.7 联络 16
1.8 严禁贿赂 17
1.9 化石、文物 17
1.10 知识产权 18
1.11 保密 19
1.12 《发包人要求》和基础资料中的错误 19
1.13 责任限制 20
1.14 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应用 20
第2条 发包人 20
2.1 遵守法律 20
2.2 提供施工现场和工作条件 21
2.3 提供基础资料 22
2.4 办理许可和批准 22
2.5 支付合同价款 23
2.6 现场管理配合 23
2.7 其他义务 24
第3条 发包人的管理 24
3.1 发包人代表 24
3.2 发包人人员 25
3.3 工程师 26
3.4 任命和授权 27
3.5 指示 27
3.6 商定或确定 28
3.7 会议 29
第4条 承包人 29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29
4.2 履约担保 31
4.3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31
4.4 承包人人员 34
4.5 分包 35
4.6 联合体 37
4.7 承包人现场查勘 37
4.8 不可预见的困难 38
4.9 工程质量管理 38
第5条 设计 39
5.1 承包人的设计义务 39
5.2 承包人文件审查 40
5.3 培训 42
5.4 竣工文件 43
5.5 操作和维修手册 43
5.6 承包人文件错误 44
第6条 材料、工程设备 45
6.1 实施方法 45
6.2 材料和工程设备 45
6.3 样品 48
6.4 质量检查 50
6.5 由承包人试验和检验 52
6.6 缺陷和修补 54
第7条 施工 54
7.1 交通运输 55
7.2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56
7.3 现场合作 57
7.4 测量放线 58
7.5 现场劳动用工 58
7.6 安全文明施工 59
7.7 职业健康 62
7.8 环境保护 63
7.9 临时性公用设施 64
7.10 现场安保 65
7.11 工程照管 66
第8条 工期和进度 66
8.1 开始工作 66
8.2 竣工日期 67
8.3 项目实施计划 67
8.4 项目进度计划 68
8.5 进度报告 69
8.6 提前预警 70
8.7 工期延误 71
8.8 工期提前 72
8.9 暂停工作 73
8.10 复工 75
第9条 竣工试验 75
9.1 竣工试验的义务 75
9.2 延误的试验 77
9.3 重新试验 77
9.4 未能通过竣工试验 78
第10条 验收和工程接收 79
10.1 竣工验收 79
10.2 单位/区段工程的验收 81
10.3 工程的接收 81
10.4 接收证书 82
10.5 竣工退场 83
第11条 缺陷责任与保修 84
11.1 工程保修的原则 84
11.2 缺陷责任期 84
11.3 缺陷调查 85
11.4 缺陷修复后的进一步试验 87
11.5 承包人出入权 87
11.6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88
11.7 保修责任 88
第12条 竣工后试验 88
12.1 竣工后试验的程序 88
12.2 延误的试验 89
12.3 重新试验 90
12.4 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 90
第13条 变更与调整 91
13.1 发包人变更权 91
13.2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91
13.3 变更程序 92
13.4 暂估价 94
13.5 暂列金额 95
13.6 计日工 95
13.7 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 96
13.8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97
第14条 合同价格与支付 99
14.1 合同价格形式 99
14.2 预付款 100
14.3 工程进度款 101
14.4 付款计划表 103
14.5 竣工结算 104
14.6 质量保证金 106
14.7 最终结清 108
第15条 违约 109
15.1 发包人违约 109
15.2 承包人违约 111
15.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112
第16条 合同解除 112
16.1 由发包人解除合同 112
16.2 由承包人解除合同 116
16.3 合同解除后的事项 119
第17条 不可抗力 119
17.1 不可抗力的定义 119
17.2 不可抗力的通知 119
17.3 将损失减至最小的义务 120
17.4 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 120
17.5 不可抗力影响分包人 121
17.6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121
第18条 保险 122
18.1 设计和工程保险 122
18.2 工伤和意外伤害保险 122
18.3 货物保险 123
18.4 其他保险 123
18.5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123
第19条 索赔 125
19.1 索赔的提出 125
19.2 承包人索赔的处理程序 126
19.3 发包人索赔的处理程序 126
19.4 提出索赔的期限 127
第20条 争议解决 127
20.1 和解 127
20.2 调解 127
20.3 争议评审 127
20.4 仲裁或诉讼 129
20.5 争议解决条款效力 130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件 131
第1条 一般约定 131
第2条 发包人 133
第3条 发包人的管理 134
第4条 承包人 135
第5条 设计 138
第6条 材料、工程设备 139
第7条 施工 140
第8条 工期和进度 142
第9条 竣工试验 144
第10条 验收和工程接收 144
第11条 缺陷责任与保修 145
第12条 竣工后试验 146
第13条 变更与调整 146
第14条 合同价格与支付 148
第15条 违约 151
第16条 合同解除 151
第17条 不可抗力 152
第18条 保险 152
第20条 争议解决 153
专用合同条件附件 155
附件1 《发包人要求》 156
附件2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160
附件3 工程质量保修书 161
附件4 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164
附件5 承包人主要管理人员表 165
附件6 价格指数权重表 1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