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工程全方位管理手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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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工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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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时间:2021-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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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
第五十三条 招标审批权限
1、设计、勘察、永久供水、永久用电、燃气、供暖、消防、电信、有线电视等项目及预算金额300万元以下(含300万元)的工程项目由各地区公司自行招标(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选择议标);预算金额3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设计、勘察、永久供水、永久用电、燃气、供暖、消防、电信、有线电视、绿化苗木等工程除外)由集团招投标中心组织有关部门及当地公司进行招标、评标、定标。
2、预算金额300万元以下(含300万元)的项目报地区公司负责人定标;3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含1亿元)的项目经集团预决算审计部审核后,报集团主管招投标的副总裁审批;1亿元以上的项目再报集团董事局分管领导审批。
第五十四条 合同变更核价审批
工程类合同因涉及单价变化、补充单价或方案调整及变更导致工程量增加的,必须按以下权限完成相应核价审批后再报审合同。
工程类合同金额增加60万元以上(不含60万元)的必须报集团预决算审计部核价后再报集团主管招投标副总裁审批;超过200万元(不含200万元)再报集团董事局分管领导审批。
合同金额增加60万元以下(含60万元)出现如下两种情况之一的:(1)子目单价变化导致合同总金额增加幅度超过10%且增加金额超过20万元以上(不含20万元);(2)工程量变化导致超过合同总金额的30%且合同增加金额超过40万元(不含40万元)的;均必须报集团预决算审计部核价后再报集团主管招投标副总裁审批。
工程类合同金额增加60万元以下(含60万元)但不包括上述(1)、(2)项两种情况任意一项的,由地区预算部核价后报地区公司负责人审批。
第五十五条 合格单位的征召
1、预算金额300万元以上(设计、勘察、土石方、永久供水、永久用电、燃气、供暖、消防、电信、有线电视、绿化苗木等工程除外)项目合格单位的征召由集团公司和地区公司分别负责。地区公司必须提供3家以上合格单位。地区公司自行招标项目合格单位的征召由地区公司负责。
2、地区公司负责人汇总由征召小组(招投标部、总工室及采购部)采用背靠背原则分别在网上搜索各10家以上单位名单,独立筛选确定拟入选单位并亲自或指定专人(一人)向入选单位发正式公函,表达初步建立合作关系的愿望,向入选单位落实具体情况,邀请有合作意愿单位的第一负责人见面,或根据需要亲自带队实地考察,最终决定5家以上(含5家)的合格投标单位。
3、严禁推荐投标单位,特殊情况的,报集团董事局主席审批。
第五十六条 地区公司监察分室监督本公司项目的开标过程。
第五十七条 对能够大幅节省成本的工程项目如基坑支护、外电、消防等,进行设计和施工捆绑招标。
第五十八条 招标检查及台帐管理
1、集团招投标中心对地区公司的工程招投标进行管理、抽查及培训,每年对地区公司招投标部进行不少于1次的实地培训及不少于10%工程招标项目的抽查。
2、地区公司在每月2日前,将上月完成的工程招标项目填写月报表报集团招投标中心并提供相关的招标资料。集团招投标中心每月5日前将本月招标工作台帐汇总后,报开发建设监察中心、集团董事局分管领导及董事局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