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隐患-标准动火作业专项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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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安全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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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正确与错误
焊接作业证未复审
1.《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特种作业操作证每3年复审1次。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同意,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时间可以延长至每6年1次。(通用)
2.《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 33000-2016:从事特种作业、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经专门安全作业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后,方可上岗作业,并定期接受复审。(通用)
二次侧接线柱裸露
1.《焊接与切割安全》GB 9448-1999第11.2.4条:弧焊设备外露的带电部分必须设置完好的保护,以防人员或金属物体与之相接触。(通用)
2.《石油工业电焊焊接作业安全规程》SY 6516-2010第5.1.4条:焊接前应对设备与电源线路检查,焊机输出、输入线应完好,不裸露在外。(适用陆上石油化工)
3.《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2011第3.19.3.5.6条:电焊机应设置防雨罩,接线柱应设置防护罩。(建筑施工)
4.《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 50194-2014第9.4.3条:电焊机的裸露导电部分应装设安全保护罩。(≦10KV,注意适用行业。)
焊机电源线防护罩破损脱落
1.《石油工业电焊焊接作业安全规程》SY 6516-2010第4.1.5条:焊接电源接线柱、极板和接线端应有完好的隔离防护装置。(适用陆上石油化工)
2.《石油工业电焊焊接作业安全规程》SY 6516-2010第5.1.4条:焊接前应对设备与电源线路进行检查,焊机的输出、输入线应完好,不应裸露在外。(适用陆上石油化工)
3.《石油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程建设施工实施规范》AQ 2046-2012第5.5.5.5.b条:使用电焊机前应检查绝缘及接线情况,接线部分部分不应腐蚀、受潮及松动。(石油行业)
焊机地线使用钢筋代替
1.《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 33-2012第12.1.6条:电焊机不得利用建(构) 筑物的金属结构、管道、轨道或其他金属物体,搭接起来,形成焊接回路,并不得将电焊机和工件双重接地。(建筑机械使用)
2.《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 46-2005第9.5.4条:电焊机械的二次线应采用防水橡皮护套铜芯软电缆,电缆长度不应大于30m,不得采用金属构件或结构钢筋代替二次线的地线。(通用)
3.《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 50194-2014第9.4.8条:电焊机的二次线应采用橡皮绝缘橡皮护套铜芯软电缆,电缆长度不宜大于30m,不得采用金属构件或结构钢筋代替二次线的地线。(≦10KV,注意适用行业。)
接地线搭接在远离焊接处
1.《焊接与切割安全》GB 9448-1999第3.1.2条:所有的焊接与切割设备必须按制造厂提供的操作说明书或规程使用,并且还必须符合本标准要求。(通用)
2.《焊接与切割安全》GB 9448-1999第11.4.1条:构成焊接回路的焊接电缆必须适合于焊接的实际操作条件。(通用)
3.《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 33-2012第12.1.6条:电焊机导线和接地线不得搭在易燃、易爆、带有热源或有油的物品上;不得利用建(构)筑物的金属结构、管道、轨道或其他金属物体,搭接起来,形成焊接回路,并不得将电焊机和工件双重接地;严禁使用氧气、天然气等易燃易爆气体管道作为接地装置。(建筑机械使用)
焊钳、焊把绝缘裸露
1.《焊接与切割安全》GB 9448-1999第3.2.1条:管理者必须保证只使用经过认可并检查合格的设备(诸如焊割机具、调节器、调压阀、焊机、焊钳及人员防护装置)。(通用)
2.《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 50194-2014第9.4.5条:电焊把钳绝缘应良好。(≦10KV,注意适用行业。)
3.《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范》JGJ 160-2016第10.1.4条:电焊钳应有良好的绝缘和隔热性能;电焊钳握柄绝缘应良好,握柄和导线连接应牢靠,接触应良好。(施工现场)
作业完毕割炬未关火
1.《焊接与切割安全》GB 9448-1999第10.2条:使用焊炬、割炬时,必须遵守制造商关于焊、割炬点火、调节及熄火的程序规定。(通用)
2.《石油化工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技术标准》GB/T 50484-2019第3.3.7条:施工完毕,应检查清理现场,熄灭火种,切断电源。(石油化工)
焊枪使用普通打火机引火
1.《焊接与切割安全》GB 9448-1999第10.2条:点火时应使用摩擦打火机、固定的点火器或其他适宜的火种。(通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通用)
二、单项隐患
动火作业已结束、作业票未关闭确认
1.《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学品罐区安全管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4〕68号)第2.3条:进一步加强化学品罐区内特殊作业管理。要进一步规范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管理及检维修管理,严格执行作业票审批制度。(化学品)
2.《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14第4.6条:作业时审批手续应齐全,安全措施应全部落实,作业环境应符合安全要求。(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
动火作业可燃物未清理
1.《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程》GB 30871-2014第5.2.1条: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安全防火措施,并配备消防器材,满足作业现场应急需求。(化学品生产单位)
2.《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61号)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共同采取措施,将施工区和使用区进行防火分隔,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专人监护,保证施工及使用范围的消防安全。(通用)
切割机未经过检查就直接使用
1.《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 33000-2016第5.4.1.2条:企业应执行设各设施采购、到货验收制度,购置、使用设计符合要求、质量合格的设备设施。设备设施安装后企业应进行验收,并对相关过程及结果进行记录。(通用)
2.《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 33-2012第2.0.6条:机械使用前,应对机械进行检查、试运转。(建筑机械)
切割机接地极插在松软土堆里
1.《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54-2014第3.0.16条:需要接地的电器金属外壳、框架必须可靠接地。(交流50Hz或60Hz、额定电压1000V及以下;直流额定电压1500V及以下;不适用无须固定安装仪表电器,特殊环境下的低压电气)
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9-2016第4.13.2条:由固定电源或由移动式发电设备供电的移动式用电设备的金属外壳或底座,应和这些供电电源的接地装置有可靠的电气连接;在IT系统中,可在移动式用电设备附近装设接地装置代替敷设接地线,应利用附近的自然接地极,并应保证其电气连接和热稳定,其接地电阻应符合相关规程的规定。(电气装置)
焊机接地连接到电缆金属保护管
1.《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9-2016第4.12.8条:电气装置应设专用接地螺栓,防松装置应齐全,且有标识,接地线不得采用串接方式。(电气装置)
2.《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 50194-2014第8.1.11条:用电设备的保护导体(PE)不应串联连接,应采用焊接、压接、螺栓连接或其他可靠方法连接。(≦10KV,注意适用行业。)
3.《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 33-2012第3.1.7条:电气设备的每个保护接地或保护接零点应采用单独的接地(零)线与接地干线(或保护零线)相连接。不得在一个接地 (零)线中串接几个接地 (零)点。(建筑机械使用)
使用铁丝绑扎破损开裂的电器元件
1.《用电安全导则》GB/T 13869-2017第5.1.2条:电气线路应具有足够的绝缘强度、机械强度和导电能力,其安装应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规定。(通用)
2.《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2011第5.1.1条:带电部分应全部用绝缘层覆盖,其绝缘层应能长期承受在运行中遇到的机械、化学、电气及热的各种不利影响。(新、改、扩,≦1000v)
3.《石油化工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技术标准》GB/T 50484-2019第8.4.3条:电气设备及导线的绝缘部分破损或带电部分外露时不得使用。电气设备及线路在运行中出现异常时,应及时切断电源检修,不得带故障运行。(石油化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