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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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工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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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时间:2021-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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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铁建设〔2008〕23号《关于重新印发《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的通知》,为加强甲乙铁路扩能改造工程建设管理,做好竣工验收交接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竣工验收交接,是指甲乙铁路扩能改造工程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内容建成,由验收机构对其进行综合评价考核,移交接管使用单位的整个过程。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甲乙铁路扩能改造工程。
第四条 甲乙铁路扩能改造工程按照本办法组织竣工验收后,方可正式移交接管使用单位运营。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交付接管使用单位使用。
第五条 竣工验收合格后,甲乙复线铁路公司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应及时组织与接管使用单位办理有关交接手续。
第二章 竣工验收依据和条件
第六条 甲乙铁路扩能改造工程竣工验收分为静态验收、动态验收、初步验收、安全评估和正式验收等五个阶段。
一般按整个项目进行验收。在确保运输安全的前提下,经批准后可分期、分段,并按批准的阶段组织验收,工程全部完工后,再办理整个项目的验收。
第七条 竣工验收的依据:
1.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颁布的建设标准;
2. 国家和铁道部颁布的设计规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3. 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4. 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含批准的修改初步设计);
5. 审核合格的施工图(包括经批准的变更设计文件);
6. 设备技术说明书(从国外引进新技术或成套设备的,还应包括外方提供的设计文件和新技术或成套设备的国家标准等);
7.经铁道部批准的相关补充标准、技术条件、暂行规范等,以及建设单位补充且经铁道部认可的相关技术标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