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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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工程管理
分享会员:哒咩哒咩
分享时间:2021-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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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竣工验收的主体和法定条件
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主体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收到施工方和监理方提交的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2、竣工验收应当具备的法定条件
《建筑法》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一步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检查(评估)报告或竣工验收报告;
(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二、施工单位应提交的档案资料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当地政府职能部门竣工档案归档要求制定统一目录,有专业分包工程的,分包单位要按照总承包单位的总体安排做好各项资料整理工作,最后再由总承包单位进行审核、汇总。施工单位一般应当提交的档案资料是:
(1)工程技术档案资料;
(2)工程质量保证资料;
(3)工程检验评定资料;
(4)竣工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