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运工程质量鉴定程序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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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水运工程质量鉴定工作,加强水运工程质量管理,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和《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程序及标准。

第二条 本程序及标准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除长江航道的航道工程以外的新建、改建和扩建水运工程的质量鉴定工作。水运养护工程可以参照本程序及标准执行。

第三条 水运工程质量鉴定由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交通运输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组织实施。

第四条 水运工程质量鉴定分为交工质量鉴定和竣工质量评定两个阶段。

第五条 水运工程质量鉴定的依据:

(一)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
(二)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三)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设计变更以及概算调整等批复文件;
(四)主要设备技术规格书或者说明书;
(五)招标文件以及合同文本;
(六)项目质监机构监督过程中有关质量的监督检查、检测资料。

第六条 水运工程质量鉴定工作遵循科学、公正、规范、高效的原则。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工程参建单位按照本程序及标准及时履行相应手续。

第二章 交工质量鉴定工作程序

第八条 质监机构应当在水运工程交工验收前,依据相关技术标准、规范以及设计要求对已完工程进行质量鉴定。质量鉴定合格的工程,方能组织交工验收。

第九条 交工质量鉴定分为建设项目(合同段)交工质量鉴定和单位工程交工质量鉴定。
船闸工程充水前应当进行水下工程专项质量鉴定。

第十条 建设项目(合同段)和单位工程申请交工质量鉴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建设项目(合同段)和单位工程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全部完成,建设项目有尾留工程的,尾留工程不得是主体工程,且不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尾留工程投资额不得超过工程总概算的5%;
(二)施工单位按照《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标准》以及相关规定的要求对工程各单位工程质量自检合格;
(三)监理单位对工程各单位工程质量评定合格,并且已完成工程质量评价报告;
(四)建设单位已经组织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对已完工程进行预验收,且预验收合格,并填写《单位工程质量预验收意见表》(见附件A-1);
(五)质量保证资料基本齐全,符合《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标准》有关规定,交工文件经监理审核并按有关规定的内容编制完成;
(六)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已完成建设项目(合同段)和单位工程的质量管理工作总结。

第十一条 船闸水下工程专项质量鉴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船闸土建工程基本完成;
(二)施工单位对水下工程质量自检合格,监理单位对水下工程质量复检合格;
(三)船闸设备及运行控制系统无水联合调试合格,并完成联调报告;
(四)水下工程质量保证资料基本齐全,符合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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