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六局项目预结算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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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 则
1.1 为加强项目预结算管理,规范预结算管理程序,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和精细化管理水平,降低工程成本,特制定本办法及实施细则。
1.2 本《办法》适用于工程局所属各单位的工程项目预结算管理。
1.3 相关定义
1)工程竣工结算:指施工企业按照合同规定的内容全部完成所承包的工程,经验收质量格,并符合合同要求之后,向发包单位进行的最终工程款结算。
2)最终结算额:是指经发包人、审计单位和承包人三方签字认可的工程最终审定造价。不需要审计单位审计的,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最终签字认可的审定造价。
3)目标结算额:是根据合同约定和项目“标价分离”的原则,结合项目风险抵押目标责任书履行情况,项目经营效益、目标成本和设计变更签证(索赔)的预期收入总额。
4)工程设计变更:工程施工过程中保证设计和施工质量,完善工程设计,纠正设计错误以及满足现场条件变化而进行的修改。
5)工程签证:是承包商就施工图纸、设计变更所确定的工程内容以外,清单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中未含有,而施工中又实际发生费用的施工内容所办理的签证。
6)工程索赔:是指在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当事人一方因对方不履行或未能正确履行合同或者由于其他非自身因素而受到经济损失或权利损害,通过合同规定的程序向对方提出经济或时间补偿要求的行为。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预结算管理组织机构
2.1.1 为确保本《办法》的贯彻实施,工程局由成本管理部(或主管部门)牵头负责项目预结算管理的推动和实施工作,按照“系统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工程局、公司(分公司)和项目部三级项目预结算管理体系。各单位应参照工程局项目预结算管理体系,建立以总经理领导下的总经济师(或主管副总)负责制的预结算管理体系,实行预结算管理全过程总经济(或主管副总)负责制。项目部必须按规定配备商务经理,负责监督项目各类合同的履约、项目
计量及预结算的办理等工作。
2.1.2 预结算人员应取得全国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或取得全国造价员相应专业资格,并经公司认可的专职造价员。凡公司在册预结算从业人员应服从公司统一管理,由公司总经济师(或主管副总)对各单位进行调配。未经公司总经济师(或主管副总)、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擅自更换项目商务经理。
2.2 法人公司及授权分支机构的预结算管理职责
2.2.1 法人公司及授权分支机构的总经理领导全公司预结算管理工作。
2.2.2 公司总经济师(或主管副总)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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