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5018-2021 工程测量通用规范 2022年4月1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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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5018-2021工程测量通用规范2022年4月1日实施
废止的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
1.《工程测量标准》GB 50026-2020 第 5.3.51、5.7.5、7.1.8、7.5.14、8.7.15、10.1.10 条
2.《工程摄影测量规范》GB 50167-2014 第 4.1.3 条
3.《核电厂工程测量技术规范》GB 50633-2010 第 5.6.7、9.1.8 条
4.《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 50911-2013第 9.1.1、9.1.5 条
5.《建筑与桥梁结构监测技术规范》GB 50982-2014 第3.1.8 条
6.《冶金工程测量规范》GB 50995-2014 第 3.0.11、12.3.7、13.11.8 条
7.《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CJJ 61-2017 第 3.0.15条
8.《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 8-2016 第 3.1.1、3.1.6 条
总则
1.0.1为在工程建设中保障生命和财产安全公共安全、生态环境安全,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规范工程测量基本要求,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1.0.2工程测量必须执行本规范
1.0.3工程建设所采用的技术方法和措施是否符合本规范要求,由相关责任主体判定。其中,创新性的技术方法和措施,应进行论证并符合本规范中有关技术指标的要求。
2基本规定
2.1测量基准
2.1.1工程测量空间基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大地坐标系统应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当确有必要采用其他坐标系统时,应与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建立联系。
2高程基准应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当确有必要采用其他高程基准时,应与1985国家高程基准建立联系。
3深度基准在沿岸海域应采用理论最低潮位面,在内陆水域应采用设计水位。深度基准和高程基准之间应建立联系。
4重力基准应采用2000国家重力基本网。
2.1.2工程测量时间系统应采用公历纪元和北京时间。
2.1.3对同程的地上地下测量、隧道洞内洞外测量、水域陆地测量应采用统一的空间基准和时间系统。对同一工程的不同区段测量或不同期测量,应采用或转换为统一的空间基准和时间系统
2.2测量精度
2.2.1工程测量应采用中误差作为精度衡量指标,并应以2倍中误差作为极限误差。
2.2.2工程测量项目实施中应对成果实际精度进行评定或检测,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精度评定应通过测量平差计算所需的半面坐标、高程或其他几何量的中误差。
2精度检测应使用高精度或同精度检测方法,并应利用检测数据与原测量数据间的较差计算所需的平面坐标、高程或其他几何量的中误差。
内容索引:
1总则1
2基本规定2
2.1测量基准2
2.2测量精度2
2.3测量过程3
2.4测量成果4
2.5作业安全5
3控制测量7
3.1一般规定7
3.2现状测量的控制测量8
3.3工程放样的控制测量8
3.4变形监测的控制测量9
4现状测量11
4.1一般规定11
4.2地面现状测量11
4.3地下空间设施测量15
4.4水域现状测量15
4.5工程放样17
5.1一般规定17
5.2规划条件测设及核验17
5.3施工放样及检测18
6变形监测20
6.1一般规定20
6.2施工期间变形监测21
6.3使用期间变形监测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