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5016-2021建筑环境通用规范2022年4月1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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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时间:2021-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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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5016-2021建筑环境通用规范2022年4月1日实施
废止的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
1.《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 50033-2013 第 4.0.2、4.0.4、 4.0.6 条2.《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2011 第 7.3.1、7.4.1、 7.4.2、7.5.3 条 3.《民用建筑隔声设计标准》GB 50118-2010 第 4.1.1条 4.《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2016 第 4.2.11、 6.1.1、6.2.1、7.1.2 条 5. 《 民 用 建 筑 工 程 室 内 环 境 污 染 控 制 规 范 》 GB 50325-2020 第 3.1.1、3.1.2、3.6.1、4.1.1、4.2.4、4.2.5、 4.2.6、4.3.1、4.3.6、5.2.1、5.2.3、5.2.5、5.2.6、5.3.3、 5.3.6、6.0.4、6.0.14、6.0.23 条 6.《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2005 第 3.1.8、7.1.1、 7.1.4、7.1.6、7.2.3、7.3.1、7.3.2、7.4.1、10.1.3 条 7.《体育场馆照明设计及检测标准》JGJ 153-2016 第 4.4.11 条8.《体育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354-2014 第 9.1.4(1) 条(款)
内容索引:
目次
1总则1
2建筑声环境2
2.1一般规定2
2.2隔声、吸声与消声设计3
2.3隔振设计4
2.4检测与验收5
3建筑光环境6
31一般规定6
3.2采光设计6
33室内照明设计8
3.4室外照明设计10
3.5检测与收12
4建筑热13
4般规定13
4.2保温设计13
4.3防热设计13
4.4防潮设计14
4.5检测与验收16
5室内空气质量17
5.1一般规定17
5.2场地土壤氢控制17
5.3材料控制18
5.4检测与验收19
附录A声环境功能区分类21
附录B光气候区划22
附录C建筑气候区划28
附录D建筑热工设计区划31
内容摘抄:
2建筑声环境
2.1般规定
2.1.1民用建筑室内应减少噪声干扰,应采取隔声、吸声、消声、隔振等措施使建筑声环境满足使用功能要求
2.1.2噪声与振动敏感建筑在2类或3类或4类声环境功能区时,应在建筑设计前对建筑所处位置的环境噪声、环境振动调查与测定。声环境功能区分类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2.1.3建筑物外部噪声源传播至主要功能房间室内的噪声限值及适用条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物外部噪声源传播至主要功能房间室内的噪声限值应符合表2.1.3的规定;
表2.1.3建筑物外部噪声源传播至主要功能房间室内的噪声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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