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版 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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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9年09月01日,发布机构: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冀建法改〔2019〕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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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抄:

第二章 危大工程范围
第五条 危大工程范围包括:
(一)基坑工程
1.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2.开挖深度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1.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隧道模等工程;
2.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5m及以上,或搭设跨度10m及以上,或施工总荷载(荷载效应基本组合的设计值,以下简称设计值)10kN/㎡及以上,或集中线荷载(设计值)15kN/m及以上,或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3.悬挑模板支撑工程或悬空模板支撑工程;
4.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
(三)起重吊装及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1.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2.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
3.起重机械安装和拆卸工程。
(四)脚手架工程
1.搭设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包括采光井、电梯井脚手架);
2.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工程;
3.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4.高处作业吊篮;
5.卸料平台、操作平台工程;
6.异型脚手架工程。
(五)拆除工程
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讯设施或其他建(构)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
(六)暗挖工程
采用矿山法、盾构法、顶管法施工的隧道、洞室工程。
(七)其他
1.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2.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3.人工挖孔桩工程;
4.水下作业工程;
5.装配式建筑混凝土预制构件安装工程;
6.采用尚无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可能影响工程施工安全的分部分项工程。
第六条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包括:
(一)深基坑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1.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隧道模等工程;
2.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8m及以上,或搭设跨度18m及以上,或施工总荷载(设计值)15kN/㎡及以上,或集中线荷载(设计值)20kN/m及以上;
3.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承受单点集中荷载7kN及以上。
(三)起重吊装及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1.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2.起重量300kN及以上,或搭设总高度200m及以上,或搭设基础标高在200m及以上的起重机械安装和拆卸工程。
(四)脚手架工程
1.搭设高度50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2.提升高度在150m及以上的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工程或附着式升降操作平台工程;
3.分段架体搭设高度20m及以上的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五)拆除工程
1.码头、桥梁、高架、烟囱、水塔或拆除中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气(液)体或粉尘扩散、易燃易爆事故发生的特殊建(构)筑物的拆除工程;
2.文物保护建筑、历史建筑或历史文化风貌区影响范围内的拆除工程。
(六)暗挖工程
采用矿山法、盾构法、顶管法施工的隧道、洞室工程。
(七)其他
1.施工高度50m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2.跨度36m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或跨度60m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3.开挖深度16m及以上的人工挖孔桩工程;
4.水下作业工程;
5.重量1000kN及以上的大型结构整体顶升、平移、转体等施工工艺;
6.采用尚无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可能影响工程施工安全的分部分项工程。
第三章 前期保障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
第八条 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和标准规范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时,应当提交危大工程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
第四章 专项施工方案编制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项施工方案。专项施工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概况:危大工程概况和特点、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
(二)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等;
(三)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
(四)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操作要求、检查要求等;
(五)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措施、技术措施、监测监控措施等;
(六)施工管理及作业人员配备和分工:施工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其他作业人员等;
(七)验收要求:验收标准、验收程序、验收内容、验收人员等;
(八)应急处置措施;
(九)计算书及相关施工图纸。
第十三条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危大工程实行分包的,其专项施工方案可由相关专业分包单位组织编制。
第十四条 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实施。
分包单位编制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共同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五章 专项施工方案论证
第十五条 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专家论证前,专项施工方案应当通过施工单位审核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
第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论证专家库。专家应当从专家库中选取,符合专业要求的专家人数不得少于5名。与本工程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
第十七条 专家论证会的参会人员应当包括:
(一)专家;
(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三)有关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四)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或授权委派的专业技术人员、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
(五)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
第十八条 组织专家论证的施工企业应当于论证会召开3日前,将需要论证的专项施工方案及相关设计、勘察等辅助资料送达论证专家。专家应当在论证会前对方案进行预审,必要时到施工现场进行实地考察,了解施工现场实际情况。
第十九条 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时,专家有权调阅工程相关技术资料,提出独立的论证意见,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干预。
专家应当遵守专家论证的相关管理制度,客观、公正、科学地进行论证。对在论证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予以保密。
第二十条 专家对专项施工方案论证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专项施工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可行;
(二)专项施工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施工图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
(三)专项施工方案是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况,并能够确保施工安全。
第二十一条 专家论证会后,应当形成论证报告,对专项施工方案提出通过、修改后通过或者不通过的一致意见。专家对论证报告负责并签字确认。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经专家论证后结论为“通过”的,施工单位可参考专家意见自行修改完善;结论为“修改后通过”的,专家意见要明确具体修改内容,施工单位应当按照专家意见进行修改,并履行有关审核和审查手续后方可实施,修改情况应及时告知专家。
专项施工方案经论证“不通过”的,施工单位修改后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重新组织专家论证。
第六章 现场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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