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1/T 642-2021 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管理规程 附条文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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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工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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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时间:2021-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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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标准
编号:DB11/T642-2021
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管理规程
Management specification of green production for ready-mixed concrete
2021-09-27发布
2022-01-01实施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联合发布
根据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 年北京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第二批)》(京市监发[2021]66 号)的要求。规程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国内外相关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本规程。
本规程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厂区要求;5.原材料;6.设备设施;7.生产管理;8.运输管理;9.环境管理;10.二氧化碳排放管理;11. 绿色生产评价。
本规程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
1. 修改了 3.0.2 条,删除了关于规划方面的要求;
2. 修改了 3.0.5 条和 6.3.1 条,删减了迁建搅拌站的规定;
3. 修改了 4.0.2 条,明确了清扫车的要求;
4. 将 5.0.6 条有关运输的要求并入第 8 章;
5. 将 7.1.2 和 7.1.3 调整至 7.3 中;
6. 修改了 8.1.1 条,明确了原材料运输的方式和要求;
7. 修改了 8.1.4 条,增加了原 5.0.6 条水泥、掺合料等大宗粉体材料的散装率应达到100%;
8. 删除了 8.1.6 相关内容;
9. 修改了第 9 章的环保管理,改为环境管理;
10. 将 7.1.5 条调整至 第 9 章 9.0.4 条;
11. 修改了 9.0.2 条,明确了企业应配备粉尘排放监控设备,自行监控排放情况,建立和完善排放监控体系;
12. 修改了 10.0.1 条,引用了《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报告要求 其他行业》DB11/T 1787,删除了术语 2.0.3、2.0.4 条, 删除了附录 B 内容;
13. 增加了“第 11 章 绿色生产评价”章节,11.0.1 规定了检查项目、评分标准,11.0.2条规定了结果判定标准等内容;
14. 修改了附录 A 内容,根据正文与附录的顺序和内容,重新合并、调整了部分检查项目,便于检查执行;根据粉尘、噪声、泥水排放特点和行业实际现状,调整了有关项目的权重分值。
内容索引:
1 总 则 .1
2 术 语 .2
3 基本规定 .3
4 厂区要求 .4
5 原材料 ...5
6 设备设施 .6
6.1 一般规定 6
6.2 粉料储存设施 .6
6.3 骨料储存设施 .6
6.4 外加剂储存设施 ....6
6.5 原材料输送设施 ....7
6.6 搅拌系统 7
6.7 固体废弃物处理设施 7
6.8 清洗设施 7
6.9 生产供气设施 .7
7 生产管理 .8
7.1 一般规定 8
7.2 原材料管理 ...8
7.3 生产过程管理 .8
8 运输管理 .9
8.1 原材料运输 ...9
8.2 混凝土拌合物运输 ..9
9 环境管理 10
10 二氧化碳排放管理 .11
11 绿色生产评价 11
附录 A 《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管理规程》执行情况专项检查表.123
本规程用词说明 .188
引用标准名录 ...199
附:条文说明 ...20
1 总 则
1.0.1 为规范本市预拌混凝土企业建设与生产,推动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促进预拌混凝土生产与城乡建设、生态环境相互协调,实现行业减量集约高质量发展,制订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预拌混凝土生产及运输的管理。
1.0.3 预拌混凝土生产及运输管理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及北京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 green production of ready-mixed concrete
采用先进技术和管理措施,实现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混凝土生产及运输活动。
2.0.2 二氧化碳排放测算主体 carbon dioxide emission accounting subject
具有二氧化碳排放行为的混凝土生产企业或视同法人的独立核算单位。
3 基本规定
3.0.1 预拌混凝土行业应减量、集约、高质量发展,并符合绿色环保、安全等相关要求。
3.0.2 厂址应避开环境敏感区和居民集中居住区,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建设和验收。
3.0.3 预拌混凝土企业的组织机构、管理制度、设备设施、运输车辆、检测仪器、专业人员等应满足绿色生产管理要求。各岗位人员应经过培训后上岗。
3.0.4 预拌混凝土搅拌站应对粉尘、厂界噪声、固体废弃物排放进行监测,结果应满足环保要求,并留存监测记录。
3.0.5 预拌混凝土搅拌站储料区(含粉料仓)、主机搅拌楼、物料输送系统、砂石分离设施 等易产生粉尘的区域应进行封闭或站点整体全封闭。
3.0.6 在保证产品质量的前提下,应通过技术措施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进行循环利 用。
3.0.7 运输车辆进出厂区应保持清洁。
3.0.8 生产及生活用热水、照明等宜采用可再生能源。
3.0.9 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应符合现行地方标准《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 1054 的规定。
3.0.10 固体废弃物、危险废弃物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
3.0.11 混凝土企业应按本规程附录 A 定期进行自检,粉尘、噪声、门前三包等项目不符合要求时应进行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