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7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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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应急管理部令第7号,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7号).pdf

第二章 从业条件 第五条 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的消防技术服务机 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二)工作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 200 平方米; (三)消防技术服务基础设备和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设 备配备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四)注册消防工程师不少于 2 人,其中一级注册消防工 程师不少于 1 人; (五)取得消防设施操作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 于 6 人,其中中级技能等级以上的不少于 2 人;
(六)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 第六条 从事消防安全评估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具 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二)工作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 100 平方米; (三)消防技术服务基础设备和消防安全评估设备配备符 合有关规定要求; (四)注册消防工程师不少于 2 人,其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不少于 1 人; (五)健全的消防安全评估过程控制体系。 第七条 同时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 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二)工作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 200 平方米; (三)消防技术服务基础设备和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 消防安全评估设备配备符合规定的要求; (四)注册消防工程师不少于 2 人,其中一级注册消防工 程师不少于 1 人; (五)取得消防设施操作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 于 6 人,其中中级技能等级以上的不少于 2 人; (六)健全的质量管理和消防安全评估过程控制体系。 第八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可以在全国范围内从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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