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外地建筑企业来京施工管理暂行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77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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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77号令,外地建筑企业来京施工管理暂行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外地建筑企业来京施工管理暂行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77号令)

内容摘抄:

一、凡外地建筑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安装、市政、修缮等施工,均按本规定管理。本规定所称外地建筑企业,包括: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的建筑企业,中央各部门、军队系统所属非本市登记注册,或企业基地不在本市,或企业职工常住户口不在本市的,以及与本市企业以合作等形式来京施工的外地企业。
二、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外地建筑企业的管理工作,北京市建筑业管理服务中心具体负责外地建筑企业的管理监督。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外地建筑企业的日常管理监督。
三、建设单位和在本市施工的所有建筑企业,均不得使用零散民工。
四、外地建筑企业来本市施工,应当到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建筑企业应当对报送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五、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市建筑行业管理规定,加强对企业的事中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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