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北京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管理的通知(京建市〔2009〕6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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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抄:

(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是本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不含驻京部队建设项目)劳务管理的监督主管部门,负责工程劳务管理的政策制定、业务指导、监督管理及服务保障工作;参与构建预防建筑业劳务作业人员工资拖欠长效机制;发布企业及劳务企业施工队长信用警戒名单;指导实施劳务作业人员实名制管理和劳务费结算支付“月结月清”制度,配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范企业用工制度;协调各省驻京建管处和相关部门配合区县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县建委)处理涉及工程款及劳务费拖欠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二)区县建委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建筑工程劳务管理的监督工作,指导属地注册建筑业企业落实各项劳务管理要求;组织劳务协管员队伍开展日常劳务管理检查工作;掌握辖区内建筑工程劳务作业人员动态分布情况;定期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反馈劳动力供应保障情况;指导协调建筑企业解决工程款、劳务费争议纠纷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对群体性事件的处理负属地管理责任。
(三)各省驻京建管处应按照本省建设主管部门的工作要求,实施对本省在京建筑企业及其劳务输出人员的组织管理,组织落实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各项劳务管理政策和要求;严格本省企业和劳务企业施工队长的准入、清出管理;引导和督促本省建筑企业实施规范化劳务管理;积极配合市、区两级建委及时、妥善处理涉及本省建筑企业和人员的群体性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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