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北京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不良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京人社监发[2018]2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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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京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不良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京人社监发[2018]205号)
内容摘抄:
北京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不良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工程建设领域不良信用信息工作,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16号)、《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80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京政办发[2016]51号)规定,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不良信用信息,是指在本市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分)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以下统称施工企业)、建设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其他责任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存在本办法第三条所列之情形。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领域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园林、绿化等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工程、通信工程、文物古建工程。
第三条 以下情形归集为不良信用信息:
(一) 施工企业或个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
(二) 施工企业拖欠一名农民工三个月以上的工资且数额在 10000元以上的,或拖欠十名以上农民工的工资且数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
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未达到上述金额, 但为保障农民 工基本生活动用农民工工资应急保障金的;
(三) 施工企业一年内因拖欠工资受到行政处罚或两次以上行政处理的;
(四) 施工企业一年内因拖欠工资受到两次以上责令限期改正的;
(五) 施工企业不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
报送书面材料, 隐瞒事实真相, 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 据的;
(六) 施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或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使用了未按规定办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企业,工程项目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或引发极端、群体性讨薪突发事件的;
(七) 施工企业未落实农民工实名制管理规定,工程项目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或引发极端、群体性讨薪突发事件的;
(八) 施工企业未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提供工资表、考勤表、劳动合同等或隐匿、伪造职工名册(施工人员花名册)、工资表、考勤表、劳动合同等与劳动报酬相关的材料,工程项目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 或引发极端、群体性讨薪突发事件的;
(九) 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未按相关规定要求, 对分包企业的工资表、考勤表签字确认及公示,工程项目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或引发极端、群体性讨薪突发事件的;
(十) 施工企业或个人组织“非法讨薪冶或借讨薪为由解决经济纠纷和民事纠纷, 引发极端、群体性突发事件的;
(十一) 施工企业或个人无理抗拒、阻挠相关部门执法或处置极端、群体性讨薪突发事件的;
前款规定的“无理抗拒、阻挠冶是指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无正当理由, 未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的要求到极端、群体性讨薪突发事件现场配合调查,或在极端、群体性讨薪突发事件现场围堵工作人员的。
(十二) 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规定建立农民工工资(劳务费) 专用账户,未分解工程款中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并将该费用转入其建立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中的,或将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中的资金挪作他用,工程项目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或引发极端、群体性讨薪突发事件的;
(十三) 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工程违法发包、转包或违法分包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 或引发极端、群体性讨薪突发事件,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相关规定承担清偿责任的;
(十四) 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规定完成竣工结算,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或引发极端、群体性讨薪突发事件,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相关规定承担清偿责任的;
(十五) 建设单位未按过程结算的规定足额支付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或者引发极端、群体性讨薪突发事件,情节严重、社会影响较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