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及消耗量标准(交底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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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湖南省,交底资料,消耗量标准,2020年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及消耗量标准(交底资料)

本计价办法与2014计价办法主要章节条文内容变化对比
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和《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已明确相关专业人员、企业的执业权利和责任,在本计价办法中不再赘述,故014计价办法第4、5条予以删除。
2.删除2014计价办法第3条工程造价组成内容,在一般规定中将其内涵予以综合叙述。
3.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造价管理改革的指导意见》(建标2014]142号)、《关于加强和改善工程造价监管的意见》(建标2017〕209号)、《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建设领域全面应用BM技术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增加绿色施工、施工过程结算、建筑信息模型,将“安全文明施工费”修改为“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项目费”并重新定义。
4.新增“压缩工期措施增加费”定义,厘清与“提前竣工措施增加费”的界限划分
5.新增“工程量清单缺陷”定义,整合“清单缺项、项目特征不符和工程量偏差
6.依据新发布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的规定,删除“造价员”的定义
7.删除“工程配套费”的定义,详见附录说明。
8.删除“劳务分包”“专业工程分包”定义。
9.删除“单价项目”“总价项目”定义,其内涵在后续章节明确。
10.删除“工程造价鉴定”定义,另详《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GB/T512622017
11.新增“工程量清单组成”1节,共4条,分别对工程量清单的组成以及各组成部分进行共性阐述。在其他项目清单中新增“分部分项工程暂估价项目”内容。
12.新增内容第3.2.2和3.2.3条,系结合203计价规范和本省实际情况对2014计价办法第63条内容进行修改,对“非国有资金项目”和“不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项目”的计价方式予以说明
13.新增内容第3.2.5~3.2.7条,分别就综合单价、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项目的计价方式方法进行详细叙述。
14.新增3.3.5条,对非人民币结算项目考虑汇率影响的风险。
15.以新的计价程序为基础,结合项目计价实际情况,特别明确“在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施工图预算和竣工结算编制时,甲供材料费均应计入相应项目的综合单价中。”
16.新增“建筑信息模型(BIM)应用”一节共2条。根据国家、省级相关文件精神,对BM模型的交付标准、技术服务费用计算给予引导性阐述。
17.新增内容第4.1.2和4.1.5条,对于根据工程项目特点补充完善的清单内容和项日特征的描述予以进一步说明,引导清单编制工作规范性。
18.新增5.2.4、5.2.5条,结合本省实操情况对“甲供材”“材料暂估价”的计价予以特别说明。
19.删除2014计价办法中第114条。招标工程量清单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人应实质性响应不得修改,已形成市场交易习惯,同时为避免实践中过度理解此条而导致随意废标的情形,故予以删除。
20.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项目费,分为总价措施项目和单价措施项目,在预算编制和结算办理分别按相关规定计取。
21.合同价款约定相关条文内容增加“工程担保的方式、种类、提供时间及相关费用责任、退回时间”“不可抗力的事件约定、费用承担说明及计价办法”。
22.根据项日实践,由于工程本身的特点和发承包管理制度等不同,明确程计量时间节点及提交资料由发承包双方根据实际情况约定。
23.新增内容第9.1.7条,对合同价款调整事项引起工期变化的情形予以说明。
24.新增内容第9.8.2条,参考施工合同范本(2017),引导各方在不可抗力发生后积极降低损失。
25.根据项目实践,修订完善工程变更、工程量清单缺陷、物价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明确调整方式方法。
26.新增内容第9.7.5条,对承包人参加暂估价投标的情形,明确相关费用承担方式。
27.《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使用管理的通知》(湘建建〔2017〕145号文)相关内容或面临调整,绿色施工安全措施费用支付方案应按项目实施期间发布的文件执行。
28.增加内容第10.3.5条、10.3.8条、10.39条,明确其他项目费、增值税、成本加酬金项目的支付内容。
29.根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中不支付工程进度款的相关规定,新增内容第10.3.13条,明确合同双方在延期付款情形中的权利义务主张引导
30.新增内容第11.1.1条、11.1.2条,对于工程结算的分类及办理依据进行概述。根据国家及省级文件精神,借鉴试点城市经验和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增加“施工过程结算”内容,对办理依据、时间节点、合同形式的适用、税费计算、审核、核对、支付以及扣款等相关内容予以详细阐述。
31.“合同争议解决”章节中增设“计价依据咨询、解释、造价争议调解及一次性补充子目编制”1节4条内容,删除2014计价办法中的“工程计价纠纷、投诉与处理”内容。
32.工程设计变更、工程量清单缺项漏项、工程量变化或偏差的重新组价问题。
工程设计变更、工程量清单缺项漏项、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符,应按照9.3.1第(2)款执行,即重新组价,但投标人投标报价时或合同约定的优惠比例应予保持;工程量的变化或偏差,如调增的工程量超出原工程量的15%,则调增部分的工程量全部重新组价,即原工程量100m2,结算工程量为116m2则16m2全部重新组价,但投标人投标报价时或合同约定的优惠比例应予保持(如结算工程量为115m2,则不执行重新组价);调减工程量,无论是否超过15%,均按原综合单价确定
勘误:9.3.1条第(2)款当分部分项工程量变更后,调增工程量在原工程量的15%以上(含15%)时…,括号含15%删除,即不含15%
33.材料、工程设备名称问题。由于《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1344)中,材料包括工程设备,故计价办法中将工程设备删除。
三、有关费用问题的说明
1.管理费、利润
安装工程按人工费取费,建筑工程等其他工按直接费取费。管理费含管理人员社会保险、公积金、附加税、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直接费为计费基数的直接费包含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中的直接费,含人工费、材料费(包括所有材料)、机械费,及人材机的价差调整(人工费按2020消耗量标准的人工费乘以人工费系数,机械费按220消耗量标准乘以系数),不含设备费及其他。
由于设备千差万别,同一种设备国产进口区别悬殊巨大,设备费及3万以上的苗木不进直接费取费基数,计取其他管理费,由甲乙双方协商,参考费率为2%,但发承包双方可不局限于参考费率。其他管理费不是材料或设备的采保费(材料或设备的采保费由双方协商或按相关文件计取),是为了补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招投标、保函、造价咨询、附加税等公司管理费用而计取的相关费用。
安装工程以人工费作为管理费、利润的取费基数,不计取其他管理费,如其他工程借用安装子目,则仍按照主体工程进行取费,其设备须计取其他管理费。
2.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项目费
2020年消耗量标准中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项目费因国家法律法规及环境政策变化增加了新内容,
主要为扬尘防控、智慧管理等绿色施工的内容。结算时,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项目费分为固定费率部分和按工程量计量两部分,招投标时,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项目费按总费率计算。
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项目费中的固定费率部分主要为难以计量或签证的费用,如安全、文明和环境保护措施中难以计量的费用,包括安全措施和人员培训费用、扬尘控制和智慧管理的系统维护费用、裸土覆盖和垃圾清运费。裸土覆盖仅为合同承包范围内的一次性整体覆盖,反复多次及合同承包范围之外的覆盖费用另计;垃圾清运不包括拆除垃圾,拆除垃圾按签证另行计算。
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项目费中按项计取部分主要为扬尘控制、智慧管理的设备及系统费用摊销,以及场内道路、临时排水管网、构筑物、施工围挡等设施费用。扬尘控制及智慧管理设备及系统的建设费用摊销,一年工期及以内的按60%计算摊销费用;两年工期及以内的按80%计算摊销费用;两年工期以上的按100%计算摊销费用。
3.安全责任险、环境保护税
安全责任险、环境保护税合为一个费率。由于环境保护税受工期影响较大,建设工程工期受各种因素影响难以控制,故招投标时按计价办法的费率暂估,实际缴纳与取定不同时,可按实调整。主要考虑部分费用可能无票据,如取得票据超出取定值时,可按实调整。
4.规费
原职教育经费、工会经费放入企业管理费;原操作工人的五险一金放入消耗量标准中的人工费;原管理人员的五险一金放入企业管理费;原工程排污费转为环境保护税。2020年所有规费已并入其他组成当中,故不体现规费。
5.分部分项工程暂估价
分部分项工程暂估价,是在施工过程中必然发生,但在工程合同签订时暂不能确定的分部或分项工程的金额。如因消耗量标准中子目缺项、设计交付标准不明确等原因,在招标时暂按市场常规做法以项”或以工程量乘以暂估综合单价而确定分部或分项工程的总价;分部分项工程暂估价,应明确其所计总额的组成内容,即工程量(或“项”数)和暂估综合单价(或每“项”总价);招投标时按分部分项工程暂估价考虑的,结算时可由合同双方根据施工时的市场水平协离计取,或由双方申请编制一次性子目。同时,暂估价的设定应符合相关招投标法律的规定
6.提前竣工措施增加费
提前竣工措施增加费为新增定义,区别于压缩工措施增加费压缩工期措施增加费在招投标总价措施项目费中考虑,其计算压缩工期的基数为工期定额;提前竣工措施增加费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其计算提前竣工与期延误工期的基数为合同工期。
7.甲供材取费问题
费用测算过程中,管理费、利润、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项目费等的费率计算是以工程中的直接费(含所有材料)作为取费基数,各项成本费用取决于完成工程量和工作内容,与材料来源无关联,故甲供材应进行取费。另外,由于甲供材不属于承包方取得工程款项,不计取销项税,应在税前扣除;如发包方要求工程款发票含甲供材费用,或由于甲供材的其他原因增加承包人缴纳增值税额的,发包人应负担其费用。
8.简易计税机械费含税问题
2020消耗量标准机械费均为裸税价,如采用简易计税,机械费须含税。机械设备无论是采购还是租赁设备,均按国家发布的制造业税率计算含税机械费。
9.工程量清单计量中有关土石方工程量的问题
国家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与消耗量标准中土石方工程量计量规则不同,国家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未考虑工作面及放坡等因素,导致土石方综合单价不能反映真实的土方单价水平,故2020消耗量标准施行后,土石方清单工程量计算规则统一为消耗量标准的工程量计算规则。
10.市政工程路基处理按道路工程取费,桥梁打桩工程按桩基工程取费。
11.基准单价应按招标文件规定或招标控制价确定的价格取定。材料价格调整取决于市场整体价格水平变化,与投标价格是否下浮上调无关作为招投标人调价基础的基准单价应稳定可靠且明确,因此应按招标文件规定招投标采用的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材料预算价格作为基准单价,没有发布材料预算价格的,按照招标控制价取定的价格取定。此条是为避免双方错误约定基准单价导致合同履行过程产生重大争议,常见错误为双方约定合同签订时或开工期发布的材料预算价格作为基准单价,如合同签订期或开工期发布材料预算价格相对招标文件规定期发布的材料预算价格下跌或上涨,则造成调价幅度增加或减小造成显失公平,使用国有资金的甚至导致国有资金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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