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G/GW 212-2017 铁路上跨道路立交桥涵限高防护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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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文号:铁总工电[2017]261号,pdf格式,技术规章编号:TG/GW 212 -2017。
铁路上跨道路立交桥涵限高防护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铁路上跨道路(公路和城市道路)立交桥涵限高防护架(以下简称铁跨公限高架)的管理,根据《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普速和高速铁路铁跨公限高架的管理。
第三条铁跨公限高架是铁路重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第四条铁跨公限高架原则上由铁路局负责维护,在建设时已明确维护单位的除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城市道路的限高、限宽标志应由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设置并维护;公路的限高、限宽标志应由公路管理部门设置并维护。
第五条铁路局负责铁跨公限高架日常管理。发现破损、撞损铁跨公限高架,铁路局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机动车辆撞击铁路桥涵;设备管理单位要限期加固、修复或更新铁跨公限高架。发现限高、限宽标志缺损、不清或与实际不符时,应及时向公路管理部门或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报告,要求其更新或修复标志。
第二章设置原则和要求
第六条铁路上跨道路立交桥涵其净空高度不足5m时,应设置铁跨公限高架,并函商公路管理部门或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同步设置限高、限宽标志。
第七条立交桥涵非机动车道若不能确保其不通过中型或大型机动车辆的,应设置铁跨公限高架。
第八条铁跨公限高架的设置位置不能影响其他相邻道路的正常通行,设置宽度不得小于道路路面的实际宽度,距桥涵外侧边缘的距离满足《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关于铁路安全保护区距离的规定;因条件限制无法满足规定距离要求时,可适当调整
第九条铁跨公限高架设置净空高度(横梁底至路面)在任何情况下都应低于桥涵净空高度20mm至100mm
第十条新建、改建铁跨公限高架结构形式及材料应符合《铁路桥限高防护架设计图》(专桥设〔058184)要求。不符合该图纸要求的既有铁跨公限高架,应结合更新改造逐步更换或大修。特殊情况需个别设计时,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
第十一条铁跨公限高架要按规定涂刷黄黑相间警示条纹(有特殊要求除外),条纹宽度200mm,条纹垂直杆件轴线方向既有铁跨公限高架采用其他形式涂装的应结合桥涵修理逐步按标准涂装。
第十二条新建、改建铁路和道路时,铁跨公限高架和限高、限宽标志与立交桥涵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立交桥涵开通前,建设单位按标准完成铁跨公限高架的设置,并函商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公路管理部门设置限高、限宽标志。凡符合设置条件而未设或设置不符合要求的,应抓紧或协商有关部门限期整改;整改未完成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验收、立交桥涵不得开通。
第十条新建、改建铁跨公限高架结构形式及材料应符合《铁路桥限高防护架设计图》(专桥设〔058184)要求。不符合该图纸要求的既有铁跨公限高架,应结合更新改造逐步更换或大修。特殊情况需个别设计时,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
第十一条铁跨公限高架要按规定涂刷黄黑相间警示条纹(有特殊要求除外),条纹宽度200mm,条纹垂直杆件轴线方向既有铁跨公限高架采用其他形式涂装的应结合桥涵修理逐步按标准涂装。
第十二条新建、改建铁路和道路时,铁跨公限高架和限高、限宽标志与立交桥涵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立交桥涵开通前,建设单位按标准完成铁跨公限高架的设置,并函商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公路管理部门设置限高、限宽标志。凡符合设置条件而未设或设置不符合要求的,应抓紧或协商有关部门限期整改;整改未完成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验收、立交桥涵不得开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