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铁集团工电部关于加强穿(跨)越铁路营业线和邻近营业线工程方案等审查和施工安全管理的通知-工电桥房函48
附件大小:0.39MB附件格式:1个直链文件,格式为pdf
所属分类:政策文件
分享会员:qwer
分享时间:2021-11-08
最后更新:
资源简介/截图:
1.公路、城市轨道交通和道路、人行过道与高速铁路及其相关联络线和动车走行线交叉工程应优先采用下穿铁路的方案。
2.公路、城市轨道交通和道路上跨高速铁路及其相关联络线和动车走行线的路基、桥涵地段,以及上跨开行客车的普速铁 路的路基、桥涵地段,桥梁施工应优先采用转体施工方案。受场 地条件限制,上跨桥梁施工无法采用转体施工方案时,设计文件中必须充分说明理由,并经专家论证会论证。
3.公路、城市轨道交通和道路上跨铁路的桥梁不应采用T梁。
4.公路、城市轨道交通和道路在铁路隧道浅埋地段上方通过时,宜采用桥梁跨越方案。
5.无砟轨道区段的路基和有可能破坏地基加固效果的有砟轨道区段路基及各种过渡段,禁止框构顶进、管涵下穿。
6.管道不应跨越高速铁路及其相关联络线和动车走行线,不宜在其他铁路上方跨越。
7.线路架空不应采用斜交方式。采用便梁法架空线路时,联体框构超过便梁净孔的,可采用分体式框构方案。框构顶进影 响范围内的路基支挡防护及沉降监测、无缝线路应力放散和大型 机械作业方案应一并纳入设计文件。
8.框构顶进线路架空长度不应小于轨底至框构底板底面高 度的2倍+框构桥全长+5m。框构宽度不应小于5m+线间距+5m,并在框构出入口加设翼墙。受道岔等现场设备限制时,应对线路架空长度专门研究确定。采用线路架空施工顶管时,架空长度应参照执行。
9.框构与线路斜交时,应在框构两侧与路基结合处设置矫正块。曲线上架空线路,设计中应明确线路超高设置方案。框构 与路基过渡段、框构顶面至轨底高度超过 1.0m,应采用混凝土或级配碎石掺水泥回填(级配碎石掺水泥回填后应注浆加固),框构顶部回填层顶面与轨底之间高度宜为0.80m,回填质量检测费用应列入预算。
10.框构外侧四角路基应设八字防护桩防护,防护桩与框构边墙距离不应大于0.5m。框构顶进应延长滑板并设置导向装置, 滑板地基承载力不足时应加固地基。便梁法架空线路时,梁端应设横向限位。
11.基坑支护设计应充分考虑列车荷载、水位变化、软土扰动、开挖深度、施工顺序等因素的影响。影响铁路安全运营的基坑,基坑支护结构应按现行《建筑 基坑支护技 术规程》(JGJ120)一级安全等级设计。
12.永久支挡要满足铁路设施长期稳定性要求,必要时需出具第三方评估报告。软土地区邻近铁路的河道(池塘)开挖改 造清淤施工。影响铁路运营安全的。邻近铁路一侧 应采用刚性防护桩防护。
13.油气输送管道穿(跨)越铁路和与铁路并行应符合《油气输送管道与铁路交汇工程技术及管理规定》 (国能 油气【2015】392号)的要求。
14.公路和市政工程下穿高速铁路技术要求应符合《公路与市政工程下穿高速铁路技术规程》(TB10182-2017)的规定。
15.水管穿越高速铁路路基和压力水管穿越普速铁路路基应设护涵,无压水管穿越普速铁路路基不应在路堤坡脚、路堑堑顶以外 5m 范围内设置沉降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