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设工程其他费用定额》(201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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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造价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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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化工程造价管理改革,完善工程计价依据体系,健全工程造价管理机制,根据省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联合印发的《关于组织编制《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版)》的通知》(建建发〔2017]166号)要求,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省标准设计站)负责组织编制的《浙江省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定额(2018版)》《浙江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概算定额(2018版)》《浙江省通用安装工程概算定额(2018版)》《浙江省市政工程概算定额(2018版)》《浙江省房屋建筑安装工程修缮预算定额(2018版)》《浙江省市政设施养护维修预算定额(2018版)》《浙江省园林绿化养护预算定额(2018版)》(以下简称“七部定额”)通过审定,现予颁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2018版计价依据是指导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的编制以及工程合同价约定、竣工结算办理、工程计价纠纷调解处理、工程造价鉴定等的依据。规费取费标准是投资概算和招标控制价的编制依据,投标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自身缴纳规费的实际情况,自主确定其投标费率,但在规费政策平稳过渡期内不得低于标准费率的30%。当政策发生变化时,再另行发文规定。
二、七部定额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建筑工程概算定额(2010版)》《浙江省安装工程概算定额(2010版)》《浙江省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定额(2003版)》《浙江省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定额(2010版)》同时停止使用。
三、凡2020年9月30日前签订工程发承包合同的项目,或工程发承包合同在2020年10月1日后签订但工程开标在2020年9月30日前完成的项目,除工程合同或招标文件有特别约定外,仍按原“计价依据”规定执行。涉及后续人工费动态调整的,统一采用人工综合价格指数进行调整。
四、各级建设、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要高度重视2018版计价依据的贯彻实施工作造价管理机构要加强检查指导,确保2018版计价依据的正确执行。
2018版计价依据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省标准设计站)负责解释与管理。
第一章 总则
一、《浙江省建设工程其他费用定额》(2018版)(以下简称本定额)在《浙江省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定额》(2010版)的基础上,依据国家和浙江省颁发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规定修编而成,是浙江省编制、审批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概算,核定工程建设其他费用的指导依据,也是编制项目建议书和可
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工程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的依据性文件。本定额是政府投资项目投资估算、概算的编制依据,也可供企业投资项目时参考。
本定额适用于浙江省境内的工程建设项目。为方便专业工程初步设计概算的编制和审批,本定额还收集了有关专业工程(水运、公路、电网)的其他费用定额。
对于一般建设项目中很少发生或具有显著行业特征的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如移民安置费、水资源保护费、水土保持评价费、地震安全性评价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价费、河道占用补偿费、超限设备运输特殊措施费、航道围护费、植被恢复费、种质检测费、引种测试费、特大型基坑和距运行地铁50m内深基坑的监测费等,在费用具体发生时应依据有关政策规定计取。
本定额已包括的各子项费用内容,编制概算时不得再单独计列相应费用或者类似内容费用;各子项费用在同一项目中不得重复发生;已计取编制费用的咨询服务类子项,不得再计列该子项相应的审核、评估费用。
建设项目实行建设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模式的,各咨询服务类子项费用按本定额相关规定标准计取,并根据全过程咨询实施内容计人全过程工程咨询管理费,项目建设管理费等额扣除。
二、建设项目总投资由建设投资、建设期贷款利息、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停征收)和铺底流动资金组成(见表1-1)。其中建设投资由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工程预备费三部分组成(见图1-1)。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是指建设项目自建设意向成立、筹建到竣工验收办理财务决算止的整个建设期间,为保证建设顺利完成和交付使用后能够正常发挥效用而发生的各项费用总和。其主要包括建设理费、建设用地费、可行性研究费、勘察设计费、工程评价费、工程保险费、场地准备及临时设施费,以建设项目配套的其他有关费用等。
三、工程建设的条件和要求千差万别,实际应该计取的费用项目和标准,必须根据相应项目收费规
定和工程的不同情况,按"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原则,由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或项目投资主体单位最终
审定。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初步设计概算一经批准即是建设项目投资的控制数,各有关单位及项目业主
单位均应以此为依据,严格执行。
四、本定额有关其他费用的文件收集时间截至2019年12月31日,此后国家及浙江省、各市有关
部门另有新的文件及规定的,则按新颁布的文件及规定执行。
五、本定额与新颁布《浙江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概算定额》(2018版)、《浙江省通用安装工程概
算定额》(2018版)、《浙江省市政工程概算定额》(2018版)配套执行。
六、在执行本定额新计价依据中,有关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地铁工程遇到的问题,由浙江省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商请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财政厅等主管部门同意后做出解释。有关交
通、电力、水利等专业工程遇到的问题,由浙江省交通、电力、水利等主管部门负责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