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阶段工程造价确定与控制培训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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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时间:2021-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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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第一节 工程变更与合同价调整
一、工程变更的概念及产生原因
(一)工程变更的概念
所谓工程变更包括设计变更、进度计划变更、施工条件变更以及原
招标文件和工程量清单中未包括的“新增工程”。
承包方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需要进行下列变更:
1) 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
置、和尺寸;(点击此句话,出现右图)
2) 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 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 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二)工程变更的产生原因
主观原因:如由于业主对项目要求的修改而引起的设计变更;勘察设计工作粗糙,致使在施工中遇到很多疑难问题;
客观原因:发生不可预见的事故,自然或社会原因引起的停工和工期拖延等,如2019年我国南方普降大雪,50年一遇,致使湖南等省市大规模停电、停水、交通阻断,在这种情况下肯定会引起当地工程的停工以及工期拖延。
二、工程变更的确认及处理程序
(一)工程变更的确认
一般过程是:
提出工程变更——分析提出的工程变更对项目目标的影响——初步确定处理变更所需的费用、时间范围和质量要求(向业主提交变更评估报告)——分析有关的合同条款和会议、通信记录——确认工程变更
二)工程变更的处理程序
1.认真处理好工程变更具有重要意义
如果没有处理好工程变更的结果:
(1)投资易失控;
(2)对工程进度不利;
(3)会增加组织协调的工作量;
(4)对合同管理和质量控制也不利。
2.遵循工程变更的处理程序
三、工程变更价款的计算方法
承包方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工程变更价款的计算方法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计算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方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中“适用于”是指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①变更项目与合同中已有项目性质相同, 即两者的图纸尺寸、施工方法、材质完全一致;
②变更项目与合同中已有项目施工条件一致;
③变更工程的增减工程量在执行原有综合单价的合同约定幅度范围内;
④合同已有项目的价格没有明显偏高或偏低。
“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中“类似于”可理解为以下情形:
①变更项目与合同中已有项目两者图纸尺寸不同,但施工方法、材质、施工条件相同;
②变更项目与合同中已有项目两者材质改变, 而人工、材料、机械消耗量及施工方法、施工环境相同。
四、FIDIC合同条件下工程变更的控制与估价
(一)工程变更的控制程序和要求
FIDIC合同条件下,工程变更的一般程序是:
提出变更要求——工程师审查变更——编制工程变更文件——发出变更指示
(二)工程变更价款的估价步骤与方法
1.工程变更估价的步骤。
一般遵循以下步骤:
(1)工程师提出估算费用及变更依据;
(2)工程师要同承包商协商,确定变更的价格;
(3)分两步执行变更;
(4)在紧急情况下,不应限制工程师向承包商发布他认为必要的此类指示,应就此情况尽快通知雇主。
2.工程变更估价方法
(1)如工程师认为适当,应以合同中规定的费率及价格进行估价;
(2)依据实际工程量调整价款;
(3)也可按计日工方法估价。
第二节 工程索赔与索赔费用的确定
一、索赔的含义与分类
(一)索赔的含义
索赔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时间补偿的要求。
广义:是指合同双方向对方提出的索赔,既包括承包商向业主的索赔,也包括业主向承包商的索赔。
狭义:是仅指承包商向业主的索赔。
索赔的意义:
(1)它有利于促进双方加强内部管理,严格履行合同,有助于双方提高管理素质,加强合同管理,维护市场正常秩序;
(2)它有助于双方更快地熟悉国际惯例,熟练掌握索赔和处理索赔的方法与技巧,有助于对外开放和对外工程承包的开展;
(3)它有助于政府转变职能,使双方依据合同和实际情况实事求是地协商工程造价和工期,从而使政府从繁琐的调整概算和协调双方关系等微观管理工作中解脱出来;
(4)它有助于工程造价的合理确定,可以把原来打入工程报价中的一些不可预见费用,改为实际发生的损失支付,便于降低工程报价,使工程造价更为实事求是。
(二)索赔的分类
按索赔发生的影响:
(1)工期拖延索赔:非承包商原因;
(2)不可预见的外部障碍或条件索赔:有经验的承包商不能预见的;
(3)工程变更索赔;
(4)工程终止索赔;
(5)其他索赔。
按索赔的目的:工期索赔和费用索赔
按索赔的依据:合同规定的索赔、非合同规定的索赔(默示条款)以及道义索赔(额外支付)
按索赔的有关当事人:
(1)承包商同业主之间的索赔;
(2)总承包商同分包商之间的索赔;
(3)承包商同供货商之间的索赔;
(4)承包商向保险公司运输公司索赔等。
按索赔的业务性质:工程索赔和商务索赔
按索赔的处理方式:单项索赔和总索赔
(三)索赔的本质特征
索赔具有如下几点本质特征:
1.索赔是要求给予补偿(赔偿)的权利主张;
2.索赔的依据是合同文件及适用法律的规定;
3.承包商自己没有过错;
4.导致索赔事件发生的责任应由业主(包括其代理人,如工程师等);
5.与合同标准比较,已经发生了实际损失,包括工期和费用损失;
6.必须有切实的证据;
7.协议尚未达成。
(四)国际工程承包中索赔的两种补偿理论
1.业主违约,未履行合同责任,承包商可能提出赔偿要求,通常可称为损失索赔。
2.业主并未违反合同,而由于其他原因,如合同范围内的工程变更等造成承包商损失,承包商可提出补偿要求,可称为额外工作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