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清正式版 DBJ04-277-2009山西省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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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DB
DBJ04-277-2009
备案号:J11385-2009
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标准
Construction standard of emergency shelter
2009-03-16发布
2009-06-01实施
山西省建设厅发布
1总则
1.0.1为有效应对地震、火灾、水灾等自然灾害和其它突发公共事件,科学合理地建设应急避难场所,为居民提供紧急疏散、临时避难和生活的安全场所,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山西省城镇地区在发生地震等自然灾害和其它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状态下,供居民紧急疏散、临时避难和生活的应急避难场所以及相关的应急设施、设备和周边道路的规划和建设。
1.0.3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应遵循“均衡布局、就近安排,安全可靠、因地制宜,平灾结合、综合利用,长远规划、分期实施”的原则。
1.0.4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和我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突发公共事件
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2.0.2应急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前后,为有效降低突发事件的危害所采取的行动。
2.0.3应急避难场所
为有效应对地震、火灾、水灾等自然灾害和其它突发公共事件,经过规划、建设,具备应急生活服务设施,供居民紧急疏散、临时生活的安全场所。
2.0.4临时避难场所
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在短时间内,供周围受灾居民临时避难使用,直接避免和减少灾后人员伤亡的场所。
2.0.5长期避难场所
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主要用于安排居住区(社区)、街道办事处和区县级政府等管理范围内的居民长时间避难生活的场所。
2.0.6基本设施
为保障避难人员基本生活需求,应设置的配套设施。
2.0.7一般设施
为改善避难人员生活条件,在基本设施的基础上应增设的配套设施。
2.0.8综合设施
为提高避难人员的生活条件,在已有基本设施、一般设施的基础上,应增设的配套设施。
内容索引:
1总则1
2术语2
3规划与设计4
3.1规划选址
3.2服务半径4
3.3面积标准5
3.4场所设计6
4配套设施7
4.1基本规定
4配套设施7
4.2基本设施7
4.3一般设施7
4.4综合设施9
附录A应急避难场所标志10
附录B应急避难场所标志的制作与设置19
本标准用词说明21
引用标准名录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