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路总公司运输局《关于穿(跨)越高速铁路营业线和邻近工程等方案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运工桥隧函[2013]3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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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路、城市道路、人行过道与已运营高速铁路(含客运专线铁路和城际铁路)、新建设计时速200公里铁路及其相关联络线、动车走行线的交叉工程应优先采用下穿铁路的方案;无砟轨道区段路基和有可能破坏地基加固效果的有砟轨道区段路基及各种过渡段,禁止框构顶进下穿;当确须采用上跨铁路的方案时,应采用上跨结构转体施工方案。公路、城市道路在铁路隧道浅埋地段上方通过时,原则上应采用桥梁跨越方案。
对下穿铁路的公路、城市道路、人行过道应采取可靠的防水、排水和铁路防撞、沉降控制等措施,满足防洪要求,加强对公路、城市道路两侧既有空心墩台的安全防护,必要时对空心墩台采取抗撞加固措施;路基填筑不得采用重型机械振动碾压。
对确须上跨铁路的公路、城市道路、人行过道等桥梁,要采取安全可靠的施工安全保障措施和铁路沉降控制措施,设置钢筋混凝土墙式护栏、防护网(屏、棚)、异物侵限监测系统和视频监视系统等可靠的防护设施。
对下穿、上跨的公路和城市道路,必要时设置警告、限速标志、振动减速标线等。
2.输油、输气、输水管道等设施与已运营高速铁路(含客运专线铁路和城际铁路)、新建时速200公里的铁路及其相关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