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铁路安全管理规定-198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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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铁路安全管理规定》已经 2020 年 11 月 11 日省政府第 10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省长 尹弘
2020 年 11 月 25 日
河南省铁路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铁路安全管理,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与国家铁路、地方铁路、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安全相关的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铁路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政府统筹、企业负责、社会参与、路地协作、公平合理、行业监管与属地监管相结合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负责铁路线路封闭区域内和未封闭区域铁路用地红线内的铁路安全工作。
铁路监管部门负责铁路安全的行业监督管理工作,监督铁路运输企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查处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
第五条 铁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保障铁路安全的教育,落实护路联防责任制,负责本行政区域铁路线路封闭区域外和未封闭区域铁路用地红线外的铁路安全保障工作,防范和制止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协调和处理保障铁路安全的有关事项。
铁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由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铁路监管部门、铁路运输企业参与的铁路沿线安全管理综合协调机制,
完善铁路安全管控长效机制。
第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损坏或者非法占用铁路设施设备、铁路标志、铁路用地以及其他影响铁路安全的行为,有权报告铁路运输企业,或者向铁路监管部门、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报告的铁路运输企业、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及时处理。
第二章 铁路建设安全
第七条 铁路发展规划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国防建设的需要制定,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综合交通运输规划,并与其他方式的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相协调。
编制铁路发展规划以及铁路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投资概算时,应当充分考虑为保障铁路安全进行的征收土地、设置防护设施、限制他人权利行使以及其他需要补偿的情形。
第八条 铁路建设工程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铁路建设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农林作物,抢建建筑物、构筑物。
已经取得使用权的铁路建设用地,应当依照批准的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作他用;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
第九条 铁路建设工程设计应当与沿线城镇国土空间规划、能源交通等专项规划相衔接,考虑既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未来有关规划的实施对铁路安全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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