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跨越铁路的道路立交桥设置路灯杆等情况排查及加快道路立交桥移交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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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时间:2021-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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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抄:
一、各铁路局集团公司要依据《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中铁路线路安保区内既有建筑物、构筑物设置的相关要求,全面排查管内道路立交桥跨铁路桥跨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的道路设置路灯杆、交通监控及交通标志支撑装置情况。对倾倒后可能影响铁路行车安全的路灯杆、交通监控及交通标志支撑装置,要督促地方相关部门和单位将其移出跨铁路桥跨和安保区内道路。短期内无法移出的,要督促地方相关部门和单位采取安全保障措施。
二、各铁路局集团公司要高度重视跨越铁路的道路立交桥的移交工作,对还未移交地方管理的道路立交桥,要按照《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及原国家建委、国家计委发布的(81)建发交字532号文等有关规定,积极联系道路立交桥所属部门和单位,在履行规定的决策程序后,加快设备和资产移交工作。同时要对管内跨越铁路的道路立交桥加强监管,对可能影响铁路行车安全的,要及时函告地方政府部门和相关责任主体,督促其限期整改。
三、要加强新建跨越铁路的道路立交桥、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的道路施工方案审查。新建道路立交桥跨铁路桥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的道路均不得设置路灯杆、交通监控及交通标志支撑装置等倾倒后可能影响铁路行车安全的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