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G/GW 212 -2017 铁路上跨道路立交桥涵限高防护架管理办法 铁总工电[2017]2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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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铁路上跨道路(公路和城市道路)立交桥涵限高防护架(以下简称铁跨公限高架)的管理,根据《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普速和高速铁路铁跨公限高架的管理。
第三条铁跨公限高架是铁路重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第四条铁跨公限高架原则上由铁路局负责维护,在建设时已明确维护单位的除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城市道路的限高、限宽标志应由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设置并维护;公路的限高、限宽标志应由公路管理部门设置并维护。
第五条铁路局负责铁跨公限高架日常管理。发现破损、撞损铁跨公限高架,铁路局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机动车辆撞击铁路桥涵;设备管理单位要限期加固、修复或更新铁跨公限高架。
发现限高、限宽标志缺损、不清或与实际不符时,应及时向公路管理部门或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报告,要求其更新或修复标志。
第二章设置原则和要求
第六条铁路上跨道路立交桥涵其净空高度不足5m时,应设置铁跨公限高架,并函商公路管理部门或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