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石家庄市消防设计审查疑难问题操作指南 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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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 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顺应国家审批 制度改革发展,结合我市消防技术管理、消防设计审查遇到的疑难问题,石家庄市住房和城 乡建设局会同石家庄市消防救援支队,组织河北大成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北方工程设计 研究院有限公司、河北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等单位编制了《石家庄市消防设计审 查疑难问题操作指南》(以下简称《指南》)。特邀应急管理部天津消防研究所、中国人民 警察大学以及驻石设计审查单位的专家对《指南》进行了技术审查,以期为我市的消防技术 管理、消防设计与审查提供指导。

《指南》的主要编制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 理暂行规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汽车库、修车库、停 车场设计防火规范》《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现行消防技术标 准规范。

《指南》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由石家庄市住建局和石家庄市消防救援支队共同管理, 共分为 10 章,为了解决消防设计审查中的具体问题,采用一问一答的形式编写。第 1 章为 场所性质定性,对新业态功能的建筑给出消防设计审查适用标准;第 2 章至第 6 章按现行《建 筑设计防火规范》有关章节顺序分类编写;第 7 章灭火设施;第 8 章防烟排烟;第 9 章建筑 电气;第 10 章室内装修。第二部分由石家庄市住建局管理,共分为 2 章及 3 个附录,第 1 章为程序、政策,第 2 章为既有建筑改造。

目 次

第一部分 1 场所性质定性 5 2 总平面布局 7 3 防火分区和平面布置 9 4 安全疏散和避难 15 5 建筑构造 21 6 灭火救援 22 7 灭火设施 27 8 防烟排烟 37 9 建筑电气 45 10 室内装修 58

第二部分 1 程序、政策 59 2 既有建筑改造 61

附录 A《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 工作的通知》建办科【2021】31 号 67 附录 B《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 工作的通知》冀建质安函【2021】387 号 69 附录 C《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解答(一)》 (建办法〔2020〕50 号) 71

1 场所性质定性

1.0.1 《建规》第 2.1.3 条“重要的公共建筑”条文解释不十分明确。重要的公共建筑如 何界定呢?

处理意见:参照《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2021 附录 B 来界定。

1.0.2 《建规》中的“人员密集场所”,在条文及条文说明中无明确解释,主要包括哪些?

处理意见:“人员密集场所”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表述为准。详见《中华 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第(四)款。

1.0.3 《建规》第 5.4.4 条中出现的“儿童活动场所”包括哪些场所?

处理意见:本条规定中的“儿童活动场所”指托儿所、3 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服务机构、 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小学校的教学用房和用于 12 周岁及以下儿童游艺、非学科类校外培训 等活动的场所。

1.0.4 老年人照料设施有哪些?

处理意见:老年人全日照料设施的主要特点是为老年人提供住宿和生活照料服务,向老 年人提供饮食、起居、清洁、卫生照护的活动。除生活照料服务之外,提供老年护理服务、 康复服务、医疗服务等其他服务项目。目前常见的设施名称有: 托老所、日托站、老年人日 间照料室、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养老院、老人院、福利院、敬老院、老年养护院、老年公 寓(为供老年人居家养老使用的老年公寓除外)等。 依据《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450-2018,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 设计总床位数或老年人总数不少于 20 床(人)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 其他专供老年人使用的、非集中照料的设施或场所,如老年大学、老年活动中心、老年 人住宅不属于老年人照料设施。

1.0.5 足疗店消防设计如何定性?

处理意见:《建规》国家标准管理组建规字〔2019〕1 号:《建规》第 5.4.9 条中的“歌 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是指该条及其条文说明列举的歌厅、舞厅、录像厅、夜总会、卡拉 OK 厅(含具有卡拉 OK 功能的餐厅)、各类游艺厅、桑拿浴室休息室或具有桑拿服务功能的 客房、网吧等场所,不包括剧场、电影院。《建规》第 5.4.9 条对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设 置楼层、厅室面积、防火分隔等提出限制性或加强性要求,主要目的是通过提高此类火灾高 风险场所防火设计指标,为人员疏散逃生创造更为有利的条件。考虑到足疗店的业态特点与 桑拿浴室休息室或具有桑拿服务功能的客房基本相同,其消防设计应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 所处理。汗蒸房防火设计除应符合《建规》关于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相关要求外,尚应满足 《汗蒸房消防安全整治要求》(公消〔2017〕第 83 号)的规定。

1.0.6 汽车 4S 店如何消防定性?

处理意见:

1 汽车 4S 店整体按公共建筑进行防火设计。汽车销售、维修及停车等各功能区之间 均应单独划分防火分区。采用防火墙和甲级防火门进行防火分隔,不得采用防火卷帘代替;

2 汽车销售区可按大开间商业进行设计,汽车维修区和停车区应分别按《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中有关修车库和汽车库的规定设计;

3 汽车销售区、维修区的安全出口应分别独立设置。

1.0.7 用于教学的实训楼如何消防定性?

处理意见:用于教学的实训楼,如技工学校中的汽车检修教室、卫生职业技术学院中的 老年人护理、医学院中的模拟病房、商贸学院中的模拟酒店客房等用房,可按照教学实验建 筑的要求进行消防设计。 甲、 乙、丙类实训车间与教学楼、宿舍楼等民用建筑不能组合建造,实训车间应按厂 房设计。

1.0.8 保龄球、台球、棒球、飞镖、真人 CS、室内电动卡丁车场等场所按歌舞娱乐放映 游艺场所消防设计吗?

处理意见:保龄球、台球、棒球、蹦床、飞镖、真人 CS、室内电动卡丁车场等场所属 于公共娱乐场所,可不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设计,与其它功能用房之间应采取防火分隔 措施(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隔墙、乙级防火门和符合《建规》第 6.5.3 条的规定的 防火卷帘,耐火极限不低于 1.00h 的不燃性楼板)。

1.0.9 月子中心应按照什么标准进行消防设计?

处理意见: 无治疗功能的休养性质的月子护理中心,应按旅馆建筑的要求进行消防设 计。当其设置医疗功能时,医疗部分应按照医疗建筑进行消防设计。

1.0.10 美容院使用性质应按照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确定吗?

处理意见: 美容院属于非歌舞放映游艺场所性质的公共娱乐场所。

1.0.11 “有顶步行街”在符合《建规》第 5.3.6 条要求的同时,是否还有其他要求?

处理意见: “有顶步行街”(含步行街首层地面、二层及以上连廊、回廊区域,以下 简称“步行街”)在符合规范要求的同时,还应做到以下几点: 1 “步行街”首层与地下层之间不应设置中庭、自动扶梯等上下连通的开口; 2 “步行街”的总长度不应超过 300m;“步行街”的长度按“步行街”中心线计算; “步行街地面面积”是指“步行街”与两侧商铺外墙的分隔线以内的区域; 3 与“步行街”贴邻超过 300 ㎡的商业用房,与“有顶步行街” 之间应采取防火分 隔措施,连通“步行街”的单个开口部位宽度不应大于 9m,应设置与“步行街”独立的安 全出口和疏散楼梯,不能利用“步行街”进行疏散,疏散距离应按大开间商业考虑;不超过 300 ㎡的商业用房任一点至房间疏散门的距离应符合《建规》第 5.5.17 条第 3 款的规定; 4 当建筑局部突出物或相邻建筑的外墙高于“步行街”顶棚部分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 限不低于 1.00h 的屋面板时,“步行街”顶棚与上述外墙距离不限;当上述外墙高于“步行 街”顶棚部分设置门窗洞口时,“步行街”顶棚与上述外墙距离不小于 6m,排烟口与上述 外墙距离不小于 9m; 5 “步行街”(含两端楼板和屋顶)各层开口应上下对应并均匀布置,楼板开口最狭 处宽度不应小于 9m(局部自动扶梯可除外);连廊宽度不应大于 6m。“步行街”应按商业 营业厅要求计算疏散人数。

1.0.12 超大城市综合体是如何定义的?

处理意见: 超大城市综合体是对于总建筑面积 100000 ㎡及以上(不包括住宅、写字楼 部分及地下车库的建筑面积)集购物、旅店、展览、餐饮、文娱、交通枢纽等两种或两种以 上功能于一体的超大城市综合体。

1.0.13 农家乐(民宿)是如何定义的?

处理意见: 农家乐(民宿)是指位于镇(不包括城关镇)、乡、村庄的,利用村民自 建住宅进行改造的,为消费者提供住宿、餐饮、休闲娱乐、小型零售等服务的场所。 经营用客房数量不超过 14 个标准间(或单间)、最高 4 层且建筑面积不超过 800 ㎡的 农家乐(民宿)遵照执行城乡建设部、公安部、国家旅游局文建村【2017】50 号《农家乐 (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超过上述规模或新建的农家乐(民宿),应符合《农村 防火规范》GB50039、《旅馆建筑设计规范》JGJ62 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的要求。

1.0.14 售楼处是人员密集场所吗?其疏散人数如何计算?

处理意见:售楼处按人员密集场所设计。其营业大厅的人数按商业对待,执行《建规》 第 5.5.21 条第 7 款的规定,其办公部分的人数可按办公建筑对待,或按实际配置人数计算。 1.0.15 《建规》第 7.2.2 条第 1 款的车库出入口包括非机动车的出入口吗?

处理意见: 不包括非机动车的出入口。

2 总平面布局

2.0.1 设置开敞阳台的建筑,建筑的防火间距以敞开阳台外边计还是主体外墙边计?

处理意见:相邻外立面上设置出挑阳台或外窗的建筑,考虑到我国人民的生活习惯和当 前的实际情况,无论该阳台是否影响消防车的救援和通行,也无论是否封闭或用作其它用途, 相邻两座建筑的防火间距均按相对阳台或外窗的最近水平距离计算。

2.0.2 对于具有凸出建筑外墙的不燃性梁、柱构件的建筑,防火间距是以凸岀建筑外墙的 不燃性梁、柱构件外边计还是主体外墙边计算?

处理意见:对于凸出建筑外墙的不燃性梁、柱构件,一般应视为外墙的一部分。当相邻 建筑凸出外墙的粱、柱之间的最近距离不影响消防车通行和灭火救援作业要求时,可以忽略 其对防火间距的影响,即可以按照相邻外墙面的最近水平距离确定防火间距,而不计算梁、 柱凸出墙面的深度。否则,应以最小水平净距计算。

2.0.3 相邻两座建筑之间通过设置防火墙以满足防火间距不限的条件时,当两座相邻建筑 形成夹角小于 180 度或不小于 180 度时,最近的门窗洞口防火间距有何要求?

处理意见: 1 当两座建筑相邻外墙的夹角小于 90 度时,相邻外墙上最近门窗洞口之间的水平距 离不应小于相应类别、高度和耐火等级建筑的防火间距; 2 当两座建筑相邻外墙的夹角大于等于 90 度但小于 180 度时,相邻外墙上最近门窗 洞口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6m; 3 当两座建筑相邻外墙的夹角大于等于 180 度时,紧靠防火墙两侧的门、窗、洞口 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2m。
2.0.4 大底盘多层裙房之上的多幢民用建筑,如何确定其防火间距?

处理意见:对于多幢位于同一多层裙楼之上的民用建筑,尽管所有建筑属于同一座建筑 物,但无论下部裙楼是单层还是多层,也无论上部建筑是单层、多层还是高层(包括上部建 筑间有连廊或天桥连接的情形),裙房上部不同幢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仍需要将这些建筑 视为相互独立的建筑,根据其耐火等级和建筑高度按照《建规》第 5.2.2 条的规定来确定上 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

2.0.5 民用建筑与地下汽车库出地面疏散楼梯的防火间距如何确定?

处理意见:当楼梯间在车库内采用了耐火极限不低于 3.0h 的防火隔墙进行分隔,墙上 的门为甲级防火门时,民用建筑与地下汽车库出地面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的防火间距 可以按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确定。

2.0.6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14 第 4.1.4 条第 2 款:汽 车库与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中小学校的教学楼、病房楼等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 间应分别独立设置。这里的独立设置如何理解?

处理意见:汽车库与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的教学楼、老年人建筑、病房楼等组合 建造时,疏散楼梯间应分别独立设置,其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2m。 当共用楼梯间时,应在首层通过防火墙将地下车库与地上部分的楼梯完全分隔,车库的 疏散楼梯应直通室外,与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的教学楼、老年人建筑、病房楼等的安 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小于 2m 时,可以认定为独立设置。

2.0.7 锅炉房和其他建筑物相连或设置在其内部时,锅炉房的布置原则是什么?

处理意见:当锅炉房和其他建筑物相连或设置在其内部时,不应设置在人员密集场所和 重要部门的上一层、下一层、贴邻位置以及主要通道、疏散口的两旁,并应设置在首层或地 下室一层靠建筑物外墙部位。

2.0.8 电动自行车停车库设置有什么要求?

处理意见:设置充电设施的电动自行车停车场所设计,应符合《河北省电动自行车停放 充电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范》DB13/T2939-2019、《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的有关规 定:1 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不应设置在高温、易积水和易燃易爆场所; 2 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不应与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的厂房、仓库贴临设置; 3 电动自行车停车场场地边界与建筑物外墙门、窗、洞口等开口部位,以及安全出口 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间距不应小于6m。当建筑物外墙保温或装饰材料燃烧性能等级低于A级 时,电动自行车停车场场地边界与建筑物外墙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间距不应小于6m; 电动自行车停车场场地边界与托儿所幼儿园活动场所、老年人照料设施活动场所最近边 缘的水平间距不应小于6m; 4 电动自行车停车场停车位数量大于250辆时,应设置两个场地出入口,且出入口净 宽不应小于1.8m;停车场应划线限定停车场范围,停车位应分组布置,每组长度不应大于25m, 组与组之间应设置间距不小于2m的隔离带,或采用高度不低于 1.5m、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 的不燃烧体隔墙分隔 5 电动自行车停车场内的充电设施应设有遮雨措施和安全防护;6 电动自行车停车场场地应平整,宜采用植草砖和透水砖铺装; 7 电动自行车库不应与托儿所、幼儿园及其活动场所,老年人照料设施及其活动场所, 学校教学楼及其集体宿舍,医院病房楼、门诊楼等贴邻设置; 8 电动自行车库与其他建(构)筑物、可燃材料堆场、储罐(区)等之间的防火间距, 应符合《建规》有关民用建筑的规定; 9 地下电动自行车库应设置在地下一层,不得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以下楼层; 10 电动自行车库应划定停放区域、充电区域和疏散通道区域; 11 电动自行车库内的电动自行车应分组停放,每组停车位数量单排不应超过20辆,组 与组之间应设置间距不小于2m的隔离带,或采用高度不低于1.5m、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 不燃烧体隔墙分隔; 12 电动自行车库的内部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级。当利用建筑架空层作敞开式 电动自行车库时,建筑物的保温或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级。 13 电动自行车库应设置排烟设施、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或火灾报警装置、消防应急照明和 疏散指示标志。

2.0.9 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的耐火等级是否要一致?

处理意见:裙房的耐火等级应与高层建筑主体的耐火等级一致,且不应低于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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