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天建设《工程款结算实务疑难问题及解决思路》培训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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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会员:芳华
分享时间:2021-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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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多合同情形下,工程款结算思路
2、多结算依据情形下,工程款结算思路
3、低于成本价情形下,工程款结算思路
4、让利下浮情形下,工程款结算思路
5、工程未完情形下,工程款结算思路
6、压缩工期情形下,工程款结算思路
由于建设工程案件的复杂性,一项工程可能会出现多份合同。而 这些合同中,有可能是故意为了达到某种目的,如规避法律或政策, 而签订的“黑白合同”,也有可能是因为管理混乱等原因而签订的合 同;有可能是多份合同均无效,或者多份合同均有效,或者部分合同 有效部分合同无效。在同一工程存在着多份合同的情形下,应该以哪 一份合同为准来认定、结算工程款,是一个亟待解决的疑难问题。
案例分析 【裁判规则】案涉工程虽系威尼斯公司自行投资的商品房开 发项目,当地建设局也同意采用直接发包的方式进行工程建 设,但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的关系社会公共利益、 公众安全的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因此,案涉 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根据《新司法解释一》 第一条的规定,双方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效力主动 审查 12 【法理解析】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发包人 和承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因此,在认定 合同效力中,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案件所涉工程是否属 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必须招标投标的范围。司法实践中, 法院应当主动审查案件所涉工程项目是否属于法定的必 须招投标的范围。
黑白合同作为结算依据系法律单独赋予
《新司法解释一》第2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 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 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 一方当事人请求按照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的,人民法 院应予支持。
《新司法解释一》第24条: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 程订立的数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无效,但建设工程质 量合格,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关于工程 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标通知书是合同成立的实质要件
【案例索引】中石化集团资产经营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在招标活动中,当中标人确定,中标通知书到达中标人时,招 标人与中标人之间以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为内容的合同已经成立。 双方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的规定和约定,只是对招标人与 中标人之间已成立的合同关系的一种书面细化和确认,其目的是为了履约的 方便以及对招投标进行行政管理的方便,不是合同成立的实质要件。
默示条款问题
《新司法解释一》第21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 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 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实践中,对此如何适用存在较大争议。我认为由于实践中承包人提交的 竣工结算一般会超过甚至大幅超过实际工程造价,按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 文件结算易造成利益失衡,故应坚持严格适用的原则。具体而言,应注意以 下几方面:
1专用条款应有明确约定
2审查发包人有无及时提出异议
3合同无效不影响默示条款的效力